11月23日,新京报记者从“山东沂河沉尸案”辩解律师冯延强处得悉,其当日收到的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19)鲁刑末399号】显示,该案因原审讯决认定事实不清晰,证据不敷,发还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相关《刑事裁定书》(部门截图)。受访者供图
案发五年来,二被告人之一苏纪峰的儿子苏明双不断为此案驰驱,得知发还重审的动静时他表达,“心里很安然平静,发还重审是已经意料到的成果。”
两名白叟被控杀人沉尸,一审当庭称遭刑讯逼供
2017年11月,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砖埠镇榆林村发作一路沉尸案,村民苏庆春被反手绑缚,脚踝处绑上空心砖沉入沂河灭亡。年近七旬的从兄弟苏纪峰和苏晓峰,被警方认定有严重做案嫌疑。
2018年12月21日,该案一审开庭。一审讯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11月1日19时许,苏纪峰和苏晓峰来到河面起网,因打鱼数量少,二人决定去苏庆春网箱内捞鱼,被苏庆春发现后辱骂。尔后,苏纪峰与苏晓峰筹议教训苏庆春,苏晓峰同意后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苏庆春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头枕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灭亡。二人将苏庆春的尸体与一块空心砖绑缚,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后又荡舟往北行驶将苏庆春所用的小铁船上的渔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将小铁船沉入水中。
案发附近的葛沟大桥。事发当日,苏纪峰和苏晓峰曾在大桥以北水域打鱼。新京报记者 李照 摄
庭上,苏纪峰的辩解律师提出,两名被告人供述弄沉苏庆春小铁船的位置与沂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位置纷歧致,相差200多米。对此,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是凭感知做出估量性供述,受做案时的能见度、水面因素及供述时的心里设法等情状影响,与公安机关切确性较强的现场勘查存在间隔上的纷歧致,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关于案情中最关键的做案东西木棍的缺失,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施行了杀人沉尸的行为,因为本案的案发地点特殊,做案东西未找到其实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针对二被告人辩称“遭刑讯逼供、在刑警队被强迫写有功供述”,一审开庭时,辩解律师曾申请调阅警方的询问灌音录像,得到的回答是“派出所停电”,没有停止完好的同步灌音录像。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填补办案阐明称“监控设备电路问题招致设备封闭”。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进入看守所后均有屡次完好的同步灌音录像的有功供述,证据来源合法,应做为定功的根据,故辩解人所提“本案没有完好的录像”的辩解定见不克不及成立,不予采用。
2019年8月31日,该案一审宣判,认定苏纪峰和苏晓峰犯成心杀人功,别离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两人均不平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8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临沭县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控辩两边围绕着受害者灭亡时间、案发时间、关键证据能否存疑,以及能否存在刑讯逼供、两嫌疑人能否为实凶等展开强烈争论。历时5天半,二审庭审完毕,案件未当庭宣判。
2021年8月26日,山东省高院在临沭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新京报记者 李照 摄
2022年11月23日,该案辩解律师之一冯延强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的《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审讯决认定事实不清晰,证据不敷,经审讯委员会全体味议讨论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撤销刑事部门判决,发还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仍存在多个争论点,能否具备做案时间成焦点
苏纪峰、苏晓峰能否具备做案时间,是二审中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事发当日的监控显示,苏纪峰、苏晓峰两人白日下网用时1小时43分钟,夜晚起网用时2小时12分钟,比白日多用时29分钟。
“原来起网就比下网用时久,还应该考虑到夜间未便、他们是老年人等因素。”冯延强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实地察看论证,发现29分钟内,两名白叟无法完成偷鱼、对骂、河面逃击、寻砖、杀人、绑缚、沉尸等过程。
苏纪峰的儿子苏明双曾别离于2020年3月和8月到沂河上做尝试,成果发现仅收网就需要100多分钟,据此他认为,“不只时间上难以完成(杀人),抛尸也无法停止,两个白叟一同站在船的一侧,同时哈腰的话,他们的船就进水了。”
苏明双的尝试视频在庭上被播放。检方认为,该尝试存在问题,做为侦查尝试,尝试人主体不适宜,尝试木船与现实用船有差距,此外“近亲属证明力也弱一些”。
案发时的关键位置示企图(上北下南)。受访者供图
公安机关也曾就此做过侦查尝试,得出的成果与苏明双所做的尝试成果截然相反。侦查尝试结论显示,下网需要20分钟、起网需要20分钟、荡舟道路用时28分钟、沉船只需20秒,因而二人有足够的时间做案。苏晓峰的二审辩解律师何智娟则称,侦查尝试结论不具备可信性,“监控显示两个白叟下网用了1小时43分钟,那个无任何争议,但侦查尝试的下网只用了20分钟,那足以阐明侦查尝试不克不及做为定案根据。”
何智娟认为,尝试的前提和事发当天的关键前提存在差别,侦查尝试是在白日停止,而案发时间为晚上;侦查尝试的荡舟人是更年轻的专业打鱼者,而该案荡舟人是眼睛老花、仅有过一两次荡舟经历的苏晓峰。
2021年8月31日的法庭争论阶段,苏晓峰向法庭提出,事发当日他除了下本身的6张渔网之外,还将另一村民“一张又宽又长的网”下到水里,晚间他没有收那张网,而是“从那头捋到那头去查抄了一下,发现没有鱼”。审讯长称苏晓峰的发言涉及新事实,立即恢复法庭查询拜访。苏纪峰的二审辩解律师冯延强告诉新京报记者,那个事实将进一步证明二人没有足够的做案时间。
此外,在二审庭上,苏纪峰辩解律师冯延强认为尸检图片及文字存在模糊、矛盾之处,对《司法判定定见书》中出具的死者灭亡时间提出疑问。
冯延强称,通过现有证言,只能揣度被害人的灭亡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20时至11月2日6时30分,然而除了两段下战书和晚上的监控,公安机关并未调取当天其他时段、事发地附近合理范畴内上下流的监控视频。
冯延强表达,在此案中,还存在做案东西木棍缺失、侦查人员打捞出的铁船与被害人丧失的铁船明显纷歧致、控方锐意隐匿了案发区域内白日的视频等多处问题。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