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以虚构的单元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向对方做出签定合同的要约暗示时,不是以实在单元或以本身名义做出,而是以虚构的底子不存在的单元和别人的名义,使对方信认为实,从而与行为人签定合同,对方自愿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行为人从中获取犯警利益。其二,是以伪造、变造、做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拐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定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此种行为的票据包罗,汇票、本票、收票。伪造是指行为人冒充别人名义在票据上为必然票据的行为,既包罗票据的伪造又包罗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其三,没有现实履行才能,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门履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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