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婚后未同居生活,能够要求返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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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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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男女两边已经成婚了,但是没有配合生活,如今要求离婚,男方能够要求返还彩礼吗?下面小编给各人介绍相关的案件,我们来一路进修一下。

【情景案例】

黄某和黎某两人均来自湖南的农村家庭,在一次伴侣聚会中认识。黎某在周末时,经常约老乡伴侣聚会。黄某最喜好吃黎某做的湘菜,又香辣又甘旨。2015年8月,两人在民政局注销成婚,并诡计在岁尾前择日成婚。

在筹备婚礼期间,黄某向黎家付出了5万元彩礼。其间,因为购置酒席的数量问题,两家产生了争论。于是,黎某的母亲要求黄某增加3万元彩礼,不然一拍两散。黄某的母亲称家中生活困难,已有债务未还,确实无法筹集3万元。两边各不相让,最末闹翻。

2016年6月,黄某告状到法院,要求与黎某离婚。同时,以两边未同居生活为由,主张返还已付出的5万元彩礼。

请问:黄某的恳求能得到法院撑持吗?

【杨律师阐发】

展开全文

婚约财富,俗称彩礼,是指男女两边在缔成婚约过程中,男方以成婚为目标,根据我国传统风俗赠与女方的财物。在一般情状下,彩礼给付以成婚为前提,若是两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若是成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令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但是,若是男女两边打点成婚注销手续,但确未配合生活的,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本案中,黄某与黎某固然打点告终婚注销手续,但并未同居生活,在那种情状下,赠与行为失去法令效力。因而,黎某应当将彩礼返还给黄某。至于详细的返还金额,由法院根据两边经济前提、能否存在合理收入等综合确定。

【杨律师提醒与定见】

关于即将成婚的男女两边,在彩礼给付的过程中,应当留意以下事项:

(1)男方给付恰当的彩礼,是遵从传统的风俗,若是女方借机提出过火要求,则有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嫌,实为不妥。

(2)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可能产生彩礼、碰头礼、酒席钱等多种费用,但法令规定酌情返还的仅限于彩礼,其他费用不在返还之列。

【相关律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阐明(一)

第五条 当事人恳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若是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撑持:

两边未打点成婚注销手续;

两边打点成婚注销手续但确未配合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招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两边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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