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摈除出境,吴亦凡还需要坐牢13年吗?

2天前 (11-25 23:36)阅读1回复0
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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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察看者网 周弋博

据@北京向阳法院 动静,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吴亦凡强奸、聚寡淫乱案,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功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摈除出境;以聚寡淫乱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功并罚,决定施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摈除出境。

该动静发布后,敏捷引起公家存眷,间接登上微博热搜榜首。不外,也有部门网友对判决内容产生了疑问:既被判处有期徒刑,又被附加摈除出境,是要去国外施行吗?一功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一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为何加在一路只要有期徒刑13年?

事实上,关于那些问题,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早有明白规定。

问题一:有期徒刑+摈除出境,若何施行?

根据我国刑律例定,有期徒刑是主刑,摈除出境则是专门针对立功的外国人所适用的附加刑,二者双管齐下,先在中国施行完有期徒刑,再施行摈除出境。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务部于1992年结合发布的《关于强逼外国人出境的施行办法的规定》中,也有关于若何对外国人施行摈除出境的详细规定。

若是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摈除出境的外国人,应在有期徒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分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施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然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施行摈除出境,并列入禁绝入境者名单,在施行前向其颁布发表禁绝入境年限。

同时,对那类被摈除出境的外国人,应当由原羁押监狱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机关外事民警配合押送,押送途中确有需要时,能够利用手铐。

总得来说,若是外国人在华立功被附加摈除出境,出境前该服的刑老是逃不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摈除出境】关于立功的外国人,能够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摈除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办理法》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处置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背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律例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能够处期限出境。

外国人违背本律例定,情节严峻,尚不构成立功的,公安部能够处摈除出境。

公安部的惩罚决定为最末决定。被摈除出境的外国人,自被摈除出境之日起10年内禁绝入境。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务部关于强逼外国人出境的施行办法的规定》

施行和监视强逼外国人出境的工做,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令文书或者公函停止:

(二) 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施行期满后应施行摈除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1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分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施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施行。

问题二:11年6个月+1年10个月,为何是13年?

根据刑律例定,当一小我因犯数功被法院一并宣判时,应当数功并罚。但数功并罚的计算办法并非一律简单相加,而是要分情状判断。

对有期徒刑而言,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更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施行的刑期。

在吴亦凡一案中,他因强奸功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因聚寡淫乱功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也就是说,对吴亦凡的刑期应当在“11年6个月以上,13年4个月以下”停止酌情确定——最末,吴亦凡被决定施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摈除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功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功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更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施行的刑期,但是管束更高不克不及超越三年,拘役更高不克不及超越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更高不克不及超越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更高不克不及超越二十五年。  

数功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施行有期徒刑。数功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束,或者拘役和管束的,有期徒刑、拘役施行完毕后,管束仍须施行。  

数功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施行,此中附加刑品种不异的,合并施行,品种差别的,别离施行。

问题三:因强奸功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背后还有哪些信息?

根据刑律例定,犯强奸功的,原则上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外,吴亦凡在本案中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那意味着,吴亦凡所构成的强奸功还存在加重情节。

@北京向阳法院 指出,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醒酒后不知对抗或不克不及对抗之机,强行与之发作性关系;2018年7月1日,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别人组织别的两名女性酒后停止淫乱活动。

由此可见,吴亦凡的行为属于刑法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情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律例定,因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立功分子,不得假释。

那足以表白,即使吴亦凡在服刑期间热诚悔功、表示优良,也失去了假释的时机,无法被附前提提早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前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立功分子,施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立功分子,现实施行十三年以上,若是认实遵守监规,承受教导革新,确有悔改表示,没有再立功的危险的,能够假释。若是有特殊情状,经更高人民法院核准,能够不受上述施行刑期的限造。  

对累犯以及因成心杀人、强奸、掳掠、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量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立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立功分子,不得假释。  

对立功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栖身社区的影响。

当然,我国司法适用“两审末审轨制”,对吴亦凡的一审讯决其实不会马上发作法令效力,还需要看该案能否会启动二审法式以及二审裁判若何。

即使该案最末处置成果尚未完全敲定,但正如@中国新闻网 评论的那样,对吴亦凡的判决,彰显了司法的公允正义。星途过于顺遂的他,在粉丝的控评、本钱的吹嘘下丢失自我,丧失道德底线,自认有资本、有流量、有人脉,以致于接连冒犯法令。

能够看到,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那天起,吴亦凡所谓的名利就化为泡影,强奸、聚寡淫乱……那些功名叠加到一路,能够说是劣迹斑斑,身败名裂。

从“顶流”到阶下囚,吴亦凡引发了群众对文娱行业的深思。明明遵纪守法是做人的更低底线,却不晓得从什么时候起头,竟然成为对“流量”们的高原则高要求。

学艺先学德,做戏先做人。在高收入、无数的掌声与鲜花背后,“流量”们更应以身做则,只要发自心里敬畏法令,敬畏工做,敬畏不雅寡,演艺事业才气一帆风顺。

心存幸运,以身试法,势必换来惨痛代价。

来 源 | 察看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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