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复付出特许权利用费
中国企业从境外联系关系方购入核心固定资产的同时向境外联系关系方付出特许权利用费,因为中国企业与境外联系关系方只签订有固定资产购销合同,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关的特许权利用费已经含在购销合同之中,却又另行付出了该笔特许权利用费,从而构成反复付出。
2。对已过手艺保密期的手艺付出特许权利用费
境外联系关系方受权中国企业利用的某一专利手艺已过保密期,或者授予的专有手艺已为同业业企业普及应用和掌握,不再具有专有手艺价值的,中国企业仍然持续向境外联系关系方付出高额的特许权利用费的交易欠缺合理的贸易目标和经济本色。
3.消费企业就向联系关系销售公司销售产物付出特许权利用费
中国企业在跨国集团企业内部做为次要承担消费功用的企业,其消费的产物全数销售给集团总部指定的其他联系关系公司,没有销售给无联系关系的第三方,因而,相关手艺或商标在消费环节和销售环节都不会带来现实收益,而中国企业仍需向境外联系关系方付出大额特许权利用费的交易难以证明其经济本色。
4.特许权利用费的付出与两边在集团内部承担的功用和风险不配比
境外联系关系方通过受权境内子公司相关手艺的利用权而获取高额特许权利用费的同时,本身却不承担任何研发费用和风险,或者本身的净资产程度与高额特许权利用费收入明显不成比例,或者境外联系关系方无法最末掌握研发功效的利益归属。
被排查企业存在以上情况的,应当出格存眷和重视若何应对出格纳税查询拜访调整的税务风险,尽量制止被立案查询拜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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