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能否属于传销,要根据其详细的操做、运营形式来阐发。 《制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运营者开展人员,通过对被开展人员以其间接或者间接开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根据计算和给付报答,或者要求被开展人员以交纳必然费用为前提获得参加资格等体例牟取不法利益,侵扰经济次序,影响社会不变的行为。 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运营者通过开展人员,要求被开展人员开展其别人员参加,对开展的人员以其间接或者间接滚动开展的人员数量为根据计算和给付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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