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书不克不及证明违法,用训诫书停止行政惩罚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训诫书只是一种轻细的警告,上面的内容是告知旅游、游行等方面应该留意的事项,起到告知义务。我什么时候被训诫了,我本人怎么不晓得?若是我被训诫了,训诫书是应该给我本人的,怎么能落到伊春公安的手里?所以伊春公安持有的训诫书来源不合法。训诫书上面没有我本人签字,没有时间、地点、违法事实、也没有北京公安府右街差人的签字以及我被训诫的颠末和形成了什么成果等等,所以不具有实在性。若是我在北京违法了,应该由北京差人管辖,伊春公安没有北京警方移交手续就没有权力惩罚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证明我没有违法,也没有给伊春公安移交手续。若是我被北京差人训诫了,伊春公安再对我停止行政惩罚是反复惩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所以伊春公安用来源不合法且不具有实在性的假的训诫书对我停止行政惩罚是超越滥用权柄、冲击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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