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实清晰、证据足够的根底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路军竟做出不公平的判决,做为受害人杨建特向各级指导通知布告此事,哀告得到公平的判决
一、路军代表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查明的杨建与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根本领实
1、2009年12月13日,杨建与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
2、合同约定:杨建购置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二街贸易综合楼金花贸易大厦7层0802号房屋,总价为1446556元。
3、合同约定: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1日前向杨建交付购置的房屋(精拆修原则)。
4、合同还约定:到期不交付房屋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杨建付出房价款日万分之0.5的违约金。
5、合同还约定:杨建入住后接通天然气。
6、合同的附件平面图中还载了然杨建入住后能够利用共享层面积120平米。
7、合同还约定:杨建入住后物业费原则为每平米2.36元。
8、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时两边按精拆修的原则配合验收合格后杨建可入住所购置的房屋。
二、路军代表房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根本领实
1、杨建于2010年1月26日向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房屋全款1446556元。
2、2011年7月14日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点杨建购置房屋楼座的完工验收注销。
3、2011年5月1日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交付杨建购置的商品房。
4、2011年12月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杨建验收所购置的房屋,验收成果是:
1)室内没有天然气利用设备及管道。
2)室内详细不合格还有墙面、壁纸、空中、钢构造、防火喷淋、电路设备、门窗、下水共八处(有验收时两边在场的录像光盘为证)。
3)合同附件中载明的杨建与其他用户能够配合利用的共享层已出租给别人利用。
4)物业费原则由合同约定的2.36元变动为4.72元。
因上述不合格之处,杨建回绝承受交付的房屋,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诺先领受房屋再维修不合格之处,两边定见纷歧致,诉到房山区人民法院。
三、路军代表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1、两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杨建交付房屋时不契合两边约定的前提。
3、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违约金的时间只认定7个月,其余违约时间不撑持。
4、不克不及定期交付房屋给杨建形成的丧失不撑持。
5、杨建要求补偿能够与其他用户配合利用的共享层面积不撑持。
6、杨建要求按约定对所购置的房屋安拆天然气设备和管道的要求不撑持。
7、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杨建赞成双方增加物业费的那一争议事实,路军在判决书中予以掩藏。
四、路军不公平的判决成果如下:
1、已查明杨建购置的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前提,路军判决在10日内交付,交付前对不合格部门能否履行维修义务予以掩藏不判。
2、应该判决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出给杨建自2011年5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2012年12月1日行共计19个月的违约金41226元,路军只判决付出7个月的违约金16491元。
3、已查明杨建要求按约定对所购置的房屋安拆天然气设备和管道的要求失实,但路军予以驳回。
4、已查明杨建要求补偿能够与其他用户配合利用的共享层面积失实但路军予以驳回。
5、已查明北京昊天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杨建赞成双方增加物业费失实,杨建要求按约定履行路军也予以驳回。
上述五部门事实来源于路军造做、签发的(2012)房民初字第05001号民事判决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杨建为了讨回公允、敬服本身合法权益,已将上述内容邮送给了更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各本能机能部分的指导,同时将此件上彀博得网民的同情和撑持,将路军代表人民法院不公平的判决公诸于世。
谢谢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