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判官淫律补篇(判官名之道,宋时人也)
凡奸淫之事:有用药堕胎,致丧一命者,加倍定罪。
凡奸淫童贞:在十二岁以上者,虽属诱奸调奸,俱以强奸
论,如有害人命者,加倍定罪。
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一人,减寿二年。有功名者,削功
名八分,不减寿。
凡寡妇无意改嫁:而用计诱之者,减寿三年。有意改嫁,
免除减寿。
凡娶一寡妇:留夫家一子女者,减寿二年,子女致死者,
减寿一纪。
凡伴侣相见:谈淫佚之事者,三次,减寿一月。致人有淫
事者,减寿三年;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凡路遇美色:目逆而送之,三次,减寿半月。若假托殷勤
,实存歹意者,一次,减寿一算(一算三月也)。
凡喜听淫戏者:一次减寿三月。有功名者,罚停迟功名。
点淫戏者,一次,减寿一算,如有所害,转兽一世。
凡喜看淫书者:三次,减寿半月,致生疾病者,减寿三年
凡诱人行淫事者:照人所犯之功减二等,父兄纵子弟行淫
者、纵仆类者亦同。
陆判官云:按此冥罚,各淫功固难稍宽,而乱伦之功尤重
,无论以卑凌尊,以长欺幼,身后俱入无间天堂。今日世风大坏,犯此者每出于
官吏之家,读书之子,相染日久,习认为常,迷不知耻,将不知所末。 诸仙人
不得已,奏明
玉帝将冥罚明传阳间,没必要隐讳,其有见此冥罚,而知悔
改者,减功。行忠孝者,减功。积好事者,减功。若见此篇仍不知悔过,反加毁
谤者,定遭恶报或雷击,或有见此篇遵信而广传者,传一百人,增寿一纪。传二
百人,无子得子。传三百人,增寿二纪。传四百人,子孙盛昌。传五百人,功名
连缀。传一千人,名登赤箓。传流全国,身后成仙。传十富豪,抵传二百人。传
一官吏,抵传百人。此皆经 孚佑帝君奏明
玉帝,照准施行。
谨 按:《金科辑要》,系清咸丰六年, 文昌帝君降
于湖南醴陵县之擂鼓桥诚尽林,此科原乃 天主所定,秘之玉箧, 文帝哀告
玉旨,颁行人世,创造天律,又曰阳律,罚民之恶,降灾劫以诛其心。清光绪三
年, 文武二帝,恳蒙 玉帝准后,颁《轮科》彰明阴律,核人之功,有天堂以
诛其魂,又经 诸仙述辑,凡《金科》所未尽有者,是书续传其旨,飞鸾缮稿,
普示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