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公安局声称对本辖区公民灭亡信息没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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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公安局声称对本辖区公民灭亡信息没有保留

  2019年2月26日,盐城市亭湖区居民徐某华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公开盐城市区鸿飞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320902198……11)的生亡信息(若是已逝,恳请一并告知灭亡的年月日)。那全国午,徐某华对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女同志说:“鸿飞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由盐城某丰建立工程有限公司改名而来,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邹某。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3597号施行案件(可通过12368-9德律风核实)系申请人根据(2016)苏09民末3724号二审讯决申请对前述鸿飞公司强逼施行欠付我的劳开工资6000元及迟延履行金,但该企业至今没有履行,近期传闻鸿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在了,不知详实,故而向你机关申请公开邹某存亡存亡信息。邹某在去年被亭湖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若是你机关书面回答业已灭亡,我需要考虑其他路子索要劳动报答。”

  盐城市公安局在第15个工做日向徐某华送达了构成于3月18日的2019年(答)07号《盐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回答书》,文曰:“您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来信于2019年2月27日收悉。您申请公开:鸿飞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的生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局不是您所申请公开信息的造做和保留单元,请您向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单元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通信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海洋路盐城交通手艺学院内城南新区分局,邮编:224002.联络德律风:66661231)提出相关申请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徐某华认为那个政府信息公开回答很奇葩。他说:“市公安局不掌握(在供给详细身份证号的情状下)邹某的生亡信息,违犯常规。”户籍信息实行联网办理,邹某存在生与亡两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注销条例》规定:“公民灭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育人或者邻人向户口注销机关申报灭亡注销,登记户口。公民若是在暂住地灭亡,由暂住地户口注销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注销机存眷销户口。公民因不测变乱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陈述本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若是盐城市公安局不掌握邹某其人的生亡信息,就意味着该机关未发现邹某的户口被登记的信息,户口未被登记,阐明公安机关不存在该人的灭亡注销;那将表白该机关掌握着此人生即未亡,或者人已灭亡但尚未打点登记注销的信息。

  伴侣沈某阅读该回答后,告知徐某华:“本回答书未书面告知所需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所需政府信息不存在违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应当告知行政行为做出所根据的事实、理由、根据。盐城市公安局在复述申请人的信息需求内容后,间接陈说: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根据),我局不是您所申请公开信息的造做和保留单元(理由),一者后边缺告终论,二者理由与根据倒置,从而招致了逻辑关系的紊乱。即:为什么我局不是所申请公开信息的造做和保留单元,是因为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静态的、文字化的法令条则自己,不克不及推知申请人所需信息不属被申请人造做和保留。”

  徐某华说:“最末能不克不及讨要到劳动报答,天真烂漫,但我高兴的是,通过维权能学到常识,增长见识。”沈某对他说:“适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应称心两种情况,要么所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要么所需政府信息不存在。市公安局既未告知你所需政府信息不存在,也未告知所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即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属于适用法令错误。”

  徐某华问:“市公安局以所需信息不是它造做和保留,即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机关申请公开,有法令根据吗?”沈某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做或者获取的,以必然形式笔录、保留的信息。’那阐明盐城市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必然形式笔录的信息,也属于政府信息。好比保留在户籍系统中的共享电子信息、上传信息,虽然可能不是盐城市公安局造做,也不是它独立保留的,但是,毫无疑问,属于该机关获取的信息,该信息以必然形式笔录。笔录与保留是并列关系,不存在谁笔录则谁保留的教条。政府信息包罗纸量载体信息,也包罗电子存储信息,电子存储形式,也是一种保留体例。市公安局主张所需信息不是它造做和保留,未书面告知履行了需要的合理搜索义务,也未供给其尽了合理搜索义务的证明素材,是违法的。”

  徐某华问:“盐城市公安局回绝公开邹某生亡的政府信息,却告知申请人向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申请公开,有没有法令根据?”沈某告诉:“没有法令根据,前面谈到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以所需信息不存在或不属本机关公开为前置前提,前提不称心,却适用该第三项的后半句指引你到其他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然跟着失去了法令根据。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不具有机关法人地位,城南新区分局属于盐城市公安局的派出机关。该做法与张三向县公安局申请公开某人生亡信息,县公安局让他找派出所申请公开,十分类似。”

  沈某持续道:“市公安局告知申请人向城南新区分局申请公开,未告知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是城南新区分局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邹某的身份证号前六位320902,反映是亭湖区人。申请的信息为什么会涉及城南新区分局,让人听了一头雾水;若是邹某在城南新区购有房屋并将户口迁到城南新区,假设灭亡失实,则登记户籍应到城南新区分局打点。若此原因,市公安局指引你到城南新区分局,反证了该机关获取了邹某灭亡的政府信息。即便盐城市公安局不公开所需信息不违法,其照旧存在错误告知向城南新区公循分局申请公开,而不告知向亭湖区公循分局申请公开所需信息的违法事实。”

  2019年3月20日上午10时摆布,徐某华来到盐城市司法局设在市政务中心828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答书违法”。复议处潘剑同志咨询徐某华定见:“我帮你们协调一下,若是市公安局回答你,告知邹某的生亡信息,你就不申请行政复议,能够吗?”徐某华说:“若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它给我一个书面的、针对性的回答,我没需要较实的,能够撤回。”

  潘剑遂致电盐城市亭湖区公安局,恳求登录户籍系统,找一个叫邹某的人的信息,看看有无灭亡的记载。随后,潘剑将徐某华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摄影传给对方。不到一刻钟,回来德律风:“根据身份证号在系统查询到邹某有灭亡的记载。”潘剑问:“什么时间死的?”话筒里传来声音:“是在年前。”潘剑对徐某华说:“你要领会的是邹某到底有没有死,如今亭湖区公安局德律风回答了,死是必定的。你还要不要提交申请?”

  坐在潘剑对面的沈某说:“那阐明什么?亭湖区公安局保留有邹某灭亡的政府信息,所以,我认为市公安局告知徐某华到城南新区公循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有事实及法令根据。若是城南新区也保留有邹某灭亡的政府信息失实,那么,盐城市公安局就无论若何不克不及成立——该机关不是所申请公开的邹某灭亡笔录的保留单元。”

  潘剑说:“你们那个信息公开申请,我理解是征询事项。”沈某说:“我不认同你的概念,适才你本身也听到了,公安机关系统中保留有该人灭亡的记载,该记载属于政府信息,市公安局只需要照实告知即可,对该政府信息不需要加工、汇总、统计,也不需要连系事实及法令停止阐发、判断。假设其性量实的属于征询,但是,市公安局在法按期限内并没告知徐某华,说那属于征询。明大白白地告知它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出的回答。”徐某华说:“走法式,恳求受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若是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回答期内向我填补回答,书面告知邹某(列明身份证号码)已于某年某月某日灭亡,已登记户口注销。则我必然会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

  回来的路上,徐某华问沈某:“最初手写的一行认为违法的理由是:该回答未颠末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未加盖被申请人章印违法。你怎么晓得那个回答,没有颠末市公安局指导批准的呢?”沈某笑道:“那个办公室的同志很可能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件找不到了。其一,你是2月26日到安然路9号值班室提交申请的,但是,给出的回答中却说你提交的体例,是来信体例;提交的时间是2月27日。阐明她仅能靠迷糊印象估量签收时间是2月27日。其二,市公安局告知的学校名称盐城交通手艺学院其实不存在,只要叫盐城交通技师学院,告知的邮政编码曲觉也不合错误,224002是我们亭湖区的邮政编码。”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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