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亡补偿金能否是死者的遗产?
案例:甲因车祸招致灭亡,闯祸方补偿甲家属灭亡补偿金40万元,甲有一妻两女(成年),父母健在。甲生前欠乙债务15万元。现乙诉至法院,要求用灭亡补偿金了偿甲所欠之债?
要处理此类案件,先要明白以下问题:
一、遗产的范畴及界定
灭亡补偿金能否属于死者的遗产,现实上是目前我国司法理论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对灭亡补偿金的性量及归属并没有明白。关于遗产,法令有明白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律例定:遗产是指天然人灭亡时遗留的小我合法财富。遗产是指公民灭亡时遗留的、能够依法转移给别人的小我合法财富。包罗:(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二)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材料;(五)法令允许公民所有的消费材料;(六)公民的著做权、专利权中的财富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富包罗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灭亡时髦未获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孽息,由发包单元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抵偿,其价额做为遗产。从《继承法》及其《定见》能够看出,灭亡补偿金并没有包罗在所列举的遗产范畴之内。
因为灭亡补偿金不是属于生命权本人主张补偿的权力,也非生命权本人享有的财富权力,因而不是遗产。
二、灭亡补偿金的性量学说
灭亡补偿金其内涵是关于人的生命损害而构成的付出义务项目,是精神的,而外延是指因灭亡而产生的独立的经济责任,是物量的。因而理论界对灭亡补偿金的性量构成两种概念,一种是物量损害补偿说,一种是精神损害补偿说。2004年5月1日《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出台,确立了人身损害补偿的两个重要补偿项目即灭亡补偿金和精神损害安抚金,以司法阐明的形式确定了灭亡补偿金的财富损害补偿性量。
但是灭亡补偿金事实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补偿,关系到灭亡补偿金确实定、计算、给付等。
第一、灭亡补偿金是对受害人的灭亡补偿仍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补偿?生命无价,受害人的生命不克不及用金钱形式加以权衡,灭亡补偿金并非对受害人的生命所做出的抵偿,因而灭亡补偿金应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一种补偿。
第二、灭亡补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属的何种补偿?笔者附和物量损害补偿学说中的代表概念----继承丧失说,即损害别人生命致人灭亡,不只生命利益自己遭到损害,并且形成受害人余命年岁的收入逸失,使得那些本来能够做为受害人的财富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将来能够获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所丧失,关于那种损害应当予以补偿。并且,根据更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22日(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空难灭亡补偿金能否做为遗产处置的复函》指出:“空难灭亡补偿金是基于死者灭亡对死者近亲属所付出的补偿。获无暇难灭亡补偿的权力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灭亡补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根据其目标,也应适用于灭亡补偿金。
三、灭亡补偿金可否补偿死者生前债务
根据上文阐述,灭亡补偿金不是遗产,因为获赔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当近亲属有多人时,对灭亡补偿金的所有权为共有,那种共有关系是配合共有。连系本案,死者生前所付的债务只能用死者生前遗留的财富了偿,若是是夫妻配合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另一方了偿。
做者单元: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刘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