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母亲,目前收到一张传票,法院寄过来的。被告丈夫身前2013年02/05日因工程款没有接到,但过年要发民工工资,所以,就向高利贷告贷2万,月息为1200元。(借条是如许写的:借条--今借到XXX人民币2万元整。告贷人:XXX。时间2013-02-05 月息1200元。)
被告人丈夫,也就是告贷人已经于本年蒲月份因病过世。在他过世前并没有任何人晓得还有此告贷的情状存在,在他过世后,原告曾经三次带过一批收账的小弟来过家里收钱,都被家人给回绝了,之后他于7/01向法院告状,被告于2014-09-23日收到传票,告状理由是民间借贷,还款2万,还息2000,(告状书中提到告贷人已经付出利钱到2014年10月份了),还要求被告付出诉讼费用。以上为详细情状。
附民事诉讼状:
2013-02-05日被告人XXX的丈夫,因要付出工程款,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整,约定告贷时间为1年。到2014-02-05日一次性偿还。不幸的是,告贷人XXX于2013年12月份突发疾病(说明:现实生病的日期为2014年2月中旬了)并于2014年5月份过世了,自告贷人生病之后到灭亡,先后三次与被告人及其女儿阐明,利钱我就不要了 (事其实2013年10月份之后就没有付过利钱)。本年六月份,与债务人XXX协商处置债务纠纷问题,但被其家人已债务人已经灭亡为由,不予协商处理。
借我2万元,被告人及其儿女都清晰,其丈夫全数财富都由被告办理,按照(婚姻法)第17条,继承法第10条,相关规定告贷人身前所负债务,应在其遗产份额中偿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提起民事诉讼,恳求法院撑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致XX人民法院。 告状人:XXX 2014-07-01
说明:1.告贷人生病日期是2014-02-10之后,且进病院之后就不断没有清醒过。所以,没有说过一句话。 2.原告提出的三次协商告知息争决,间接带10来个小青年,满身都是纹身,间接上来就要钱,不给就给你颜色看的那种,那也叫协商吗??还说不给就给你家里搬工具。
目前有一些疑问:1:告贷人已经灭亡,此借条还有法令效力吗?
2:月息6分,而同期银行的月息才0.5分,那能否是高利贷(法令允许是4倍利率而现实为12倍)若是认定是高利贷,那么,那份欠条还有法令根据吗 ?
3。告状书中提到,告贷人与出借方约定告贷年限为1年,我们能否能够如斯认定,两边已经履行完合约,该借条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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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都是农村的,也没有系统的法令常识,更是没有上过法庭,我伴侣的母亲传闻上法院,人都整个快要瓦解了,被告上法庭,在农村来说,那是多大的工作啊,呜呜呜,恳求懂的人,给指点一下,我们该若何面临那场讼事,若何辩论,若何走法式,提交证据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