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办案20年,不断没有了案和撤案—实名鄄城李志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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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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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公安办案20年,不断没有了案和撤案(来回拿苍生传唤玩)》

  1:以诈骗对我采纳刑事拘留办法,羁押在定陶县看守所其违法行为。

  2:菏泽市公安局扣押我对本案无关的现金8.5万元其行为违法。

  3:羁押时间自1997年6月10日至1997年7月7日共计27天。

  4:返还被扣押的现金8.5万元,及利钱在2013年5月29日已返还。

  事实与理由:

  1996年经人介绍,我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南路82号薛XX创办的家电销售公司打工。1997年6月的一天,天津天虹摩托车销售部送来一批摩托车。薛XX安放人员卸货后,让我到附近的一家小餐馆伴同送货人员吃饭。就餐完毕,他们就归去了。使我想不到的是,1997年6月10日山东菏泽市公安局(因地改市原菏泽地域公安局改名为菏泽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将我刑事拘留,关押在定陶县看守所。办案人员曹孔超、庞学宪几次到我家,对我老婆许爱莲说李志俭犯了诈骗功,得判死刑,只要拿出20万元钱就可没事。我老婆起头不信赖,后来在他们再三哄骗下,信赖了他们两人的鬼话。为保住我的生命,她四处求亲告友借钱,并卖掉了家里的养鸡场,凑集了8.5万元,才给了他们,给出具了盖有“菏泽地域公安局预审监管处”印章的扣押物品清单一份,时间是1997年7月7日。当日我被释放。共拘留了27天。回家后,我的老婆给我阐了然上述情状,我非常愤慨。随后就问菏泽市公安局对我刑事拘留27天并扣押老婆借的钱,有什么事实根据和法理根据,但该局充耳不闻。我无数次的到菏泽市公安局上访要求给说个大白,并出具相关的法令文书。至到2007年7月2日,菏泽市公安局才出具了编号3《公安机关处置信访事项回答定见书》,该定见书中称:1997年你与薛XX等人涉嫌诈骗天津业通摩托车销售公司的“天虹90”摩托车30辆,价值26.4万元,原菏泽地域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1997年6月10日将你刑事拘留,期间你主动要求交出不法所得,填补被骗单元的丧失。你老婆许爱莲又主动将8.5万元的现金交到公安机关用于退脏和抵偿上当单元。原菏泽地域公安局收到此款后,依法出具扣押物品清单,并及时将此款交付给上当单元。原菏泽地域公安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定。我认为,回答定见书纯属无理、无据、无法、荒唐的编造。我不平,不克不及容忍。莫非在我们社会主义法造国度里,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就能随心所欲,视法令而掉臂,肆意进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富权吗?我向山东公安厅持续上访。在我屡次催促的情状下,该厅于2007年11月8日做出编号0723008《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回答定见书》,维持了菏泽市公安局的回答定见书。山东省公安厅的那种认为也是错误的。后我屡次上访,至今未得到处理。在2012年9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听证室举行量证。据菏泽市公安局提交的檀卷素材中我发现两份阐明。一份是1997年6月12日的阐明,写道:没有查找到薛XX所交待的摩托车门市及摩托车下落。另一份是:1997年6月16日的阐明,写道:根据薛XX供述前去河南省台前县查找刘玉喜下落查询拜访假银行汇票有关情状。未能找到刘玉喜此人。在那两份阐明中证明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纯属编造。也显示山东省菏泽市公安执法违法的实面目。

  一、认定我犯有诈骗功,主动退脏贫乏事实根据。

  1、我只是一个打工的,为薛XX打工,其商谈营业我不参与,只是陪天津的送货人员吃了一顿饭。薛XX没有认定犯有诈骗功,我又何功之有?若是薛XX犯有诈骗功,我既没参与又没有得脏款与我何干?若是因我只是陪了送货人员吃了一顿饭就犯了诈骗功,太荒唐了吧。

  2、我没有不法所得,哪来的主动交出?交出的物和款项在哪里,是几,又有什么证据加以证明。在我被关押的27天里,办案人员没有提审过我一次。那个主动是哪里来的?

  3、我没有得到赃款赃物,也不晓得那个事,我老婆主动交出8.5万元用于退赃和抵偿上当单元,底子不是事实,8.5万元是我老婆许爱莲借的,卖掉了家里的养鸡场,并且信赖了办案人员的鬼话,受骗被骗才交的8.5万元。

  二、以我诈骗功,停止刑事拘留,且把合法的8.5万元款项认定为脏款和抵偿上当单元其行为违法。

  1、回答定见书认定我诈骗了“天虹90”摩托车价值26.4万元,脏款在哪里或者30辆摩托车哪里去了,是我占有了?上当单元丧失的后果情状若何?回答定见没有照实客不雅地向我论述清晰,说个大白。

  2、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拘留决定书不是法院的判决书。刑事拘留是涉嫌诈骗,纷歧定就是诈骗功。对赃款赃物,法令规定现场查获,逃赃或退赃,但前提必需是立功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才气查获逃赃或者退赃,不然就是违法侵权。8.5万元是我的老婆向亲属借的和卖掉家里的养鸡场的钱,认定为脏款没有没有事实根据。再说把骗取给付的合法的款项当做赃款,出具扣押手续法令根据安在?若是有应当向我出示。

  3、回答定见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定。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利用的诉讼法中的哪一条,哪一款应当写明。等法令规定,那个等指的是哪些法令规定,应当引用说明,让我大白。既然有为什么不引用说明呢?不引用不说明清楚就是没有。

  4、《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功。据此规定,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认定我涉嫌诈骗功,应经查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讯才气确定查察机关没有公诉人民法院并未因而对我停止开庭审讯,我的功在哪里,脏在何方?又若何去填补上当单元的丧失。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没有认定我犯有诈骗功的权力。

  综上所述,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对我采纳的刑事拘留办法及扣押我8.5万元现金,欠缺事实根据和法令根据,其行为违法,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机关停止刑事诉讼必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以敬服法令的庄严性,庇护我的合法权益。有错必纠,违法必究是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做风。也是践行科学开展不雅,构建社会主义协调社会。人民政府树立亲民、爱民的优良形象所必需做到的。

  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李志俭

  201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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