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缺失有效的监视和办理-- 仲裁不公的一定性
仲裁由本地政府监视和办理,政府管什么怎么管。
仲裁被谁搞定判决谁赢,成为败北的温顺乡。
仲裁委自定例则本身施行,仲裁规则成了仲裁委手里的橡皮筋。
仲裁判决书为“结局判决” 一槌定音不成撤销,仲裁人可一手遮天。
仲裁缺失办理和监视,加上判决书的不成撤销性,使仲裁判决的不公平绝不会只是偶而发作。仲裁委员会将成为造造不公,造造新纠纷的司法机构。
望立法机构,政府,法令界,媒体,有可能被人骗了需要打讼事的人们来重视那个法令上的破绽,黑角。
在广州:广州日报2009.8.22A6版【一件事两样判决】,看看仲裁的胡为。
在深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发民五初字第94号,2009.8.14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提出“仲裁庭未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补偿申请人丧失,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和两边买卖合同的约定”的申请理由,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停止实体审查的范围,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判决事由,本院不予撑持。
违背法令条目,违背法令精神的仲裁成果都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判决事由,法令给仲裁留下那么大的破绽?
一位83岁的白叟说:我怎么都想不到仲裁那么黑。违约的程晓宇(深圳洪湖公园职工)拖欠了6个多月的巨款,她把我们害得那么苦,郝忠贵仲裁人竟判她不赔一分钱。
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判决事由里“枉法判决行为”是专指仲裁人勾结当事人的行为吗。“枉法判决”必然要申请人供给抓到的过程,抓到的行为,拿出证据。不然,任仲裁怎么枉法,任仲裁怎么违犯法令的判决成果都是“结局判决”不成改动。
仲裁判决不提及履行合同。若不按合同办:我们只收“剩余房款”,不消交房?若按合同办:对方就要按第10条赔付,我们就按第9条交房。如许行吗?
黑心的深圳仲裁委员会,昧着良知的郝忠贵仲裁人,你不依法判决你又在引起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