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总部发布受降及共同苏军做战等七号号令
(一)第一号号令
新华社延安10日电:延安总部顷颁发号令如下:延安总部号令日本已颁布发表无前提投降,联盟国在波茨顿宣言根底上将会商受降办法。因而我特向我解放区所有武拆队伍发布下列号令:一、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拆队伍均得根据波茨顿宣言规定向其附近各城镇交通要道之仇敌戎行及其批示机关送出通牒,限其于必然时间向我附近队伍缴出全数武拆,在缴械后,我军当以优待俘虏条例给以生命平安之庇护。
二、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拆队伍均得向其附近之一切伪军伪政权送出通牒,限其于敌寇投降签字后,率队归正听候编遣,过期即须全数缴出武拆。
三、各解放区所有抗日武拆队伍如遇敌伪武拆队伍回绝投降缴械,即应予以坚定覆灭。
四、我军对任何敌伪所占城镇交通要道都有全权派兵承受,进入占领实行军事办理,维持次序,并委任专员负责办理该地域之一切行政事宜,若有任何毁坏或对抗事务发作,均须以汉奸论功。
总司令墨德
1945年8月10日24时
(二)第二号号令
延安总部号令第二号
为共同苏联赤军进入中国境内做战,并筹办承受日、“满”敌伪军投降,我号令:一、原东北军吕正操所部由山西绥远现地,向察哈尔热河进发。
二、原东北军张学诗所部由河北、察哈尔现地,向热河、辽宁进发。
三、原东北军万毅所部由山东河北现地,向辽宁进发。
四、现驻河北、热河、辽宁边境之李运昌部本日向辽宁吉林进发。
总司令墨德
1945年8月11日8时
(三)第三号号令
延安总部号令第三号
为共同外蒙前人民共和国戎行进入内蒙及绥热察等地做战,并筹办承受日、“蒙”敌伪军投降,我号令:一、贺龙所部由绥远现地向北动作。
二、聂荣臻所部由察哈尔、热河现地向北动作。
总司令墨德
1945年8月11日9时
(四)第四号号令
延安总部号令第四号
为实现肃清同蒲路沿线及汾河流域之敌伪军,并筹办承受敌伪军投降与进入太原之使命,我号令:一、所有山西解放军统归贺龙批示,同一动作。
二、在达成使命时,应克制一切困难,击破前进路上一 切敌伪之障碍,如遇抗拒,应坚定覆灭之。
总司令墨德
1945年8月11日10时半
(五)第五号号令
延安总部号令第五号
为肃清中国境内交通要道之敌伪戎行,并筹办承受敌伪军投降,我号令:所有沿北宁路、平绥路、平汉路、同蒲路、沧石路、正太路、白晋路、道清路、津浦路、陇海路、粤汉路、沪宁路、京芜路、沪杭路、广九路、潮汕路等铁道路及其他解放区一 切敌伪交通要道两侧之中国解放区抗日戎行统应积极举行进攻,迫使敌伪无前提投降。在施行上项使命时,应克制一切困难,击破前进路上一切敌伪之障碍,如遇抗拒,应坚定覆灭之。
总司令墨德
1945年8月11日11时
(六)第六号号令
延安总部号令第六号
为共同苏联赤军进入中国及朝鲜境内做战,解放朝鲜人民,我号令:现地华北对日做战之朝鲜义勇队司令武亭、副司令朴孝三、朴一禹立即统率所部,伴同八路军及原东北军各部向东北进兵,覆灭敌伪,并组织在东北之朝鲜人民,以便达成解放朝鲜之使命。
总司令墨德
1945年8月11日12时
(七)第七号号令
延安总部号令第七号
当我解放区抗日队伍进入敌伪侵吞之城镇要塞后,我号令各队伍司令员负责施行下列告急军事管束。
一、规定管束区域,指定戒备队伍,委任卫戍司令,负责施行军事戒严。
二、划出安设俘虏及日本居留民区域,施行军事管束。
三、注销及拘捕战争功犯及卖国奸贼。
四、掌握一切军事性量的机关、仓库、工场、学校、军营及要塞,严禁自在收支。
五、掌握一切汽船、火车、军用汽车、水陆船埠及邮政、德律风、电报、无线电机关,施行严酷军事查抄。
六、掌握一切军用和商用的飞机场及其仓库,派兵驻守,严行庇护。
七、维持次序,庇护居民,严防反动毁坏分子及残留敌探奸细停止毁坏活动,若有发现,应行军事造裁。
八、居民中若有抗日武拆组织,应令其陈述人数兵器,归该地域卫戍司令批示。
九、布告居民不得藏匿敌伪分子及散枪兵器,一经发现,应予严惩。
十、管束粮食,煤炭及水电,严禁市侩囤积把持。
总司令墨德
1945年8月11日18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