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队长颜伟雄、刑警大队五中队刑警徐佑峰刑讯逼供案,被儋州市法院一审以有意损害功别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两被告人不平提出上诉。近日,海南中院对此案做出末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10月3日下,涉嫌施行儋州市三都镇棠柏村委会高头村“9 . 5”爆炸案的陈炳峰被儋州市公安局抓获。当晚11时许,该局成立了由颜伟雄为负责人,徐佑峰、甘有为、梁志强和另4名边防兵士为成员的专案组。当晚12时许,颜伟雄率领办案构成员一路将陈炳峰押到儋州市西庆农场招待所114号房停止审讯。被告人颜伟雄做为办案组负责人,将办案组分红4个小组,并造定了审讯时间表,即安放凌晨至早上6时为3小时一班,其余时间4小时一班对陈炳峰停止审讯。从1998年10月4日零时起头至10月5日下战书3时,颜伟雄安放专案组对陈炳峰持续停止了十一个班次共39个小时的审讯。在审讯期间,除陈吃饭、上卫生间时被解开手铐短少憩息外,其他时间陈的双手均被两付手铐别离铐在西庆农场招待所114房后门门扣和卫生间的门扣上,被横拉站立着,双脚则始末被脚镣锁住。颜伟雄在审讯中还用扫帚柄打了陈炳峰小腿部两下。
10月5日下战书3时许,因为陈炳峰长时间双手被两付手铐别离铐住,脚戴脚镣横拉站立,加上持续长时间被审讯而得不到应有的歇息,身体已极度怠倦,呈现烦躁不安、站立不稳、精神恍惚的形态并说胡话。被告人徐佑峰在接班时发现了陈的上述改变,就让一路值班的边防兵士张保峰搬一张板凳让陈坐下歇息,本身则坐在一旁守候。约4时许,梁志强进入114房旁观审讯情状时发现陈炳峰的头朝下垂着,嘴巴张开,口流白沫,就高声喊叫说:“不合错误劲”。此时被告人徐佑峰便走到陈炳峰身边,用手抓住陈的头发用力向后甩去,以致陈的后脑部碰击墙壁。发现陈已昏迷不醒,梁志强、徐佑峰等人便将陈放至114房的床上,然后请来西庆农场一名退休医生陈忠富为陈炳峰诊断,该医生确认陈炳峰已灭亡。经海南省公安厅法医判定,陈炳峰系蛛网膜下腔出血而灭亡。
海南中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伟雄、徐佑峰身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对被害人陈炳峰利用肉刑和变相肉刑逼取供词,致陈炳峰灭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有意损害功。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定性切确,量刑恰当,审讯法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