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渎职到几时?——从熊吉国离奇灭亡说开去(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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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w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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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块垒难解原创,首发海角,版主勿删,转载说明。

    别的请各人看看文章最下面的链接能否能够显示出图片来,我不太会贴图,杂谈也不撑持上传图片。谢谢!

    看你渎职到几时?——从熊吉国离奇灭亡案说开去(图片)

    一、 事务过程回放:

    2004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深圳市金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副司理、深圳市华侨城地铁项目司理,中共党员熊吉国离奇死于深圳市滨海大道上。到现场的南山区交警认为长短交通闯祸灭亡,刑警认为是交通闯祸灭亡。因熊吉国死在马路上,故在刑警不受理的情状下,只能由南山区交警处置。死者父亲及哥哥(别离是哈尔滨医科大学从属第二病院外科传授及哈医大从属第四病院外科副传授)当天从哈尔滨飞抵深圳后,立即同死者单元指导及南山交警队领会情状,又去殡仪馆查看了尸体,也认为交警的阐发有事理,从案情的总体来看,确实像是一路谋杀抛尸案,而非通俗的交通闯祸案。因而,我们要求刑警尽快立案侦查,但刑警方面讲:交警若是能拿出非交通闯祸的证明素材来就给立案。而交警方面因死者的法鉴素材内容含混,阐发粗拙(由深圳市“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做的判定,没有做详细的尸体剖解,仅仅是尸体外表查抄就迟延了37天才停止),而底子无法断定能否为交通闯祸,因而无法移交给刑警。从案发至今已经将近60余天,死者照旧躺在冰凉的冰柜里面;交警队无法移交案件,进退维谷;刑警队也因为证据不敷而不予立案;可怜的死者家属拿着几页前后矛盾,结论讹夺百出的“司法判定书”还在深圳的某招待所里面苦苦期待。

    二、 深圳市“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的渎职

    2004年9月18日,熊吉国离奇灭亡于深圳市滨海大道上。2004年9月20日,在死者身后的48小时之内,深圳市南山交警大队立即委托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对死者—熊吉国(哈尔滨工业大学结业,死前是深圳市金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副司理、华侨城地铁项目司理)的尸体做司法判定。而令家属感应万分骇怪的是,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竟然无故迟延了37天,在2004年10月27日才做了尸体外表查抄(还没有停止详细的尸体剖解),并得出结论,拿出法鉴书,前后共用了37天。期间交警部分曾屡次催促南天司法判定所尽快给出结论,以免耽搁了案或进一步刑侦,但南天司法判定所始末以各类理由迟延。10月27日下战书4时,当记者及家属去南山交警大队询问案情后分开时,法鉴结论仍未出来。而仅仅在记者及家属分开一个小时之后,也就是10月27日下战书5时许,法鉴书竟然“火速”呈现在南山交警大队,然后家属得到通知,在10月28日拿到判定书。

    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对尸体仅做了尸体外表查抄,竟然就用了37天,整整五个礼拜。在交警队开具的“法医判定委托书”上的时间明白写明是2004年9月20日;而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签发的“司法判定书上”的委托时间却奇观般地酿成了2004年10月27日(也就是法医判定的当天),司法判定书上的尸体判定日期也是2004年10月27日(文章后面有详细的交警委托书图片和司法判定书图片的比照阐明)。如许给人的印象就是: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当天受委托,当天做判定,当天就出成果,那又是一个让人弄不懂的时间概念,死者的家属都是临床医学工做者,死者的父亲也曾经担任法医,关于法医尸检具备根本的常识:冷藏的尸体在做法鉴之前,尸体必需做缓冻处置,而缓冻则需要6~8小时。如斯一来,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怎么可能当天(2004年10月27日)承受委托,当天就做出判定,而且在当全国午5点就把判定陈述交给了交警队呢?根据种种迹象,死者家属有理由思疑: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无故迟延案情严重冗杂的尸体判定,尸体判定结论轻率迷糊,讹夺百出,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有渎职的嫌疑。

    1、 本案案情冗杂离奇,人命关天,交警队和刑警队都不敢确定到底是通俗的交通闯祸仍是谋杀弃尸,做为重要的判定机关,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竟然在收到委托的37天之后才渐渐做出一个尸体外表判定,而且随意窜改委托时间,希望逃脱“渎职”之责,其实是让受害人家属寒心;

    2、 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无故迟延了贵重的37天,若是死者是被他杀,凶手在那37天内,能够跑到地球的任何一个国度去;

     3、那是贵重的37天,它已严峻地骚乱、影响了破案效果——知恋人记忆的迷糊、证词的串供、指纹的失实或消逝等……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已经间接地偏护了可能的立功嫌疑人,为案件的最初真相大白平添良多不应有的困难;

     4、那是贵重的37天,因为迟延37天后,拿出的判定结论轻率迷糊,讹夺百出(后面会详细阐明),家属被迫提出强烈置疑,而且申请了尸体的二次复检,又一次耽搁了贵重的时间,到如今已经将近60天,二次复检还没有起头,跟着时间的耽误,尸体的一些间接证据不成制止地会遭到影响,它将间接影响再次法鉴的效果;

     5、在那37天中,已给死者亲属形成了精神上庞大痛苦和经济上庞大丧失(仅仅尸体保留一项就是每天800元);

     6、广东南天法鉴所自知本身的渎职,因而自做聪明而又不负责任地将深圳市交警局南山交警大队的委托书日期(2004年9月20日)在司法判定书中写成2004年10月27日,以到达掩人耳目标目标,成果弄巧成拙,愈加凸现其渎职之实。文章后面有详细的交警委托书图片和司法判定书图片的比照阐明。

    三、 深圳市“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司法判定书的内容讹夺

    2004年10月27日,在接到交警队判定委托书的37天之后,广东南天司法判定所毕竟良心发现,为熊吉国灭亡做出了司法判定书(粤南法字[2004]第10837号)。死者亲属是2004年10月28日接到送达回执(送字2004第2004A00027-1号)。针对该司法判定书,死者亲属有如下疑问,而且根据本身曾经担任法医的履历,认为该司法判定书的内容具有严峻讹夺:

    在法医判定委托书中的委托项目栏内次要委托(1)头顶部裂痕的构成原因(2)肛门部伤痕构成的可能性及损伤水平。并且在案情摘要和案情简介中明白指出:死者肛门部位伤痕可疑。

    1、 什么样的交通东西的什么部位能使人头顶部骨折?法鉴书中底子没有明白答复那个问题。根据物理学中力学理论:交通东西若是从人的前面碰碰头部,力着点应在额部,形成额部骨折;若是从人的后面碰碰头部时,力着点应在枕部,形成枕部骨折;若是从人的侧面碰碰头部时,力着点应在颞部,形成颞部骨折。而死者尸体却是头顶部骨折。那应该若何阐明?而那个明白的“头顶部骨折”在法医判定书中却被写成了“伴颅骨骨折”,底子没有指明骨折部位,我们认为法鉴不克不及搞文字游戏,模棱两可,应该有它的科学性。法医是懂得人体剖解学常识的,可为什么犯如斯初级的常识性错误?

    2、 深圳市交警局南山大队在向法鉴所委托项目中明白指明要求关于死者肛门部伤痕构成的可能性及损伤水平(因为对死者肛门部位伤痕可疑)给出明白判定。法鉴所却轻描淡写,避重就轻,以至所问非所答。请观点鉴所在判定结论中是如何写的:“死者熊吉国系生前头部、骶部与交通东西碰碰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灭亡”。并没有正面答复,以至底子没有答复交警大队所委托法鉴的问题。然而,那也恰是南山交警大队向法鉴所委托的关键问题所在。世界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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