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郑延军,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东风区兴电社区30组50号,原佳木斯市公安局朝阳区公循分局民警,身份证号:230803196904070312,联络德律风:15304548999
事实及理由
2001年1月16日佳木斯朝阳区纪委根据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性量和情节,做出开除党籍决定。2014年12月22日佳木斯市公安局曲属公循分局依法做出撤销刑事案件决定,2015年11月16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国度补偿决定依法确认了开除公职党籍和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并在案件影响范畴内消弭影响,恢复名望,赔礼报歉。根据《中国共产党规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司法机关改动原决定,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动后决定,从头做出响应处置。佳木斯市朝阳区纪检监察委罗佳贤渎职不做为,拒不受理合法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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