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刑二庭审讯长周彬,程家群,无人证物证,尸鉴无法医判定合法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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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刻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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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疑点浩瀚:安徽省高院为什么不查清,就闭门造车的公安局出的浩瀚情状说不清的证明就能判案吗?

  如:一、淮南市卫生局出具的《关于认定淮南市尸检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能否只能对病院卫生系统的医疗变乱做判定,而无权对刑事案件停止判定,出具判定成果,不合法的判定成果应无效,无效不法的判定是不克不及做为判案根据的。

  二、判定人张先山只是人民病院的通俗临床医生(医师证),有什么权利对刑事案件的尸鉴停止判定和出具结论(能否超出了通俗医师职业范畴了,不清晰淮南公安为什么不找法医而找张先山,那此中有什么猫腻)、

  三、所有证人证词中均无人指证李**打了龚头部。

  四、淮南市公何在取证时有严峻问题,起首因为他俩发作了吵嘴,公安机关就将打伤受害人的目的锁定在被告人身上,而查询拜访取证的证人又局限在四周的几个学生,而实正在拉架的和站在外围很有可能看清全数事实的学生却没有被查询拜访,也许傍观者清呢!因取证不完好以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敷。

  五、李**在晓得龚**灭亡后第一时间供给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新线索,有他人打了龚头部,不晓得淮南市公安机关是不敢查,仍是其他原因至今未查,只出具了一个阐明,所有证报酬外埠人,且结业联络不上,无法取证。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的公安,以上证人其时是实的结业了吗?以上人员都能否出国留学去了,即便出国留学也能查到详细地址及联络体例(在此我们再次申请省高院,查清那一重要线索),在此我们想问下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警队的张国胜同志,你就是如许办案的吗?

  六、淮南法院要求淮南市公安机关出具其时120出诊笔录和有关医护情状,但是淮南市公安机关又出具了一个情状阐明:第一人民病院出诊笔录因时间长久没法找到,医生外出进修(能否太巧合了吧,人民病院的办理有问题,120出诊笔录那么重要的工具不到一年时间就找不到了,医生又外出进修了,护士能否也出国进修了吗?),请列位伴侣帮颁发一下观点。

  七、尸鉴不合法:淮南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张国胜同志又出具了一个情状阐明:因死者家属要求将尸体火化,没时间做法医学判定(纯属胡扯,死者家庭要求火化跟案件发作之间有多长时间,60多天时间,不敷法医做判定吗?那么找通俗医师张先山做判定的时间从哪里来的,要么尸鉴是假的,要么张国胜跟医生张先生???),别的龚**父母及律师在庭上屡次强调,其时要求火化时问了民警尸体需不需要保留,如需要暂可不火化,不需要就火化了,其时民警说不需要,能够火化……

  八、尸鉴结论最末也只是一个《外力感化》招致龚头部受伤,外力感化范畴太广,为此我方屡次申请要求查察院、法院、公安局,尸鉴的外力到底为何种外力,屡次申请要求停止“外力”类别和性量判定,但至今对那一本案关键问题没有反响,也没有新的结论。在此我们想问一下尸鉴在没有查清时,查察院能否指控,法院能否做出判决。我们再次恳请省高院赐与从头判定或一个明白的结论。

  九、尸鉴结论只要张先山一个参与和签字,一小我参与签字的尸鉴合法吗?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又出具了一份情状阐明,其时参与尸鉴的还有马辉东医生,因其时家中有事外出投亲,故未在尸鉴结论上签字。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公安局的有关指导,淮南市公安局办案就是那么办的吗?出出情状阐明,编点故事,草草了事。

  十、龚××其时站在台阶边,本身失足跌倒那是事实,那么怎么认定就不克不及跌伤呢?

  十一、有卷宗中世人均说现场紊乱(七、八十人在场),多人证词证明有人往人群砸工具的、有人推、有人踹、有人头不知被谁打了一劣等等,不克不及排除现场有人下黑手、打黑拳的。

  十二、20多小时后灭亡,那此中又发作了什么,据说当晚龚**还在本校对面小酒馆再次喝酒了,公安局查了吗?别的头部右颞部皮下呈“L”骨折,是什么外力构成的?

  纵不雅本案,我们通俗人都能发现浩瀚疑问,莫非淮南市公、检、法就没有发现吗?本檀卷宗中底子就没有一人提到李**拿酒瓶打了龚头部,被告人在所有笔录中均说到没拿酒瓶及工具打龚,底子就没打龚头部,那么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查察院在指控书中有什么理由指控被告人有意损害,拿酒瓶打伤龚头部,在此请淮南市查察院拿出所有指控证据来,让事实说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要确认和判决一个被告人有功,必需做到“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切当”。那一规定即为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细化起来,该原则包罗三方面:一是通过庭审所确认的证据能重构立功事实(庭审时公诉人都当庭说本案无间接指证,尸鉴有问题);二是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必需查证失实(淮南市法院在判决时查证失实了吗,底子就没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浩瀚情状阐明能做判案根据吗?);三是证据之间具有联系关系性和印证性,证据之间没有素质抵触(淮南市公、检、法在处置本案时不克不及拿出证据来,底子就没有证据);四是排除了案件事实的其他可能(淮南市法院有证据排除龚不是本身失足跌伤的吗,没有证据排除被告人供给的重要线索,没有证据排除现场有人下黑手打黑拳),要断定一个立功指控能否成立,也必需在一些关键证据上做到事实清晰、证据切当(省高院办案人都认为淮南市公安局在办该案时确实有些问题)。显然,本案既不契合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严酷证明原则,也不契合通俗司法理论的证据规则。

  淮南市查察院指控:李**持酒瓶将龚**头部打伤,后龚**于10月20日下战书12时许灭亡(凭什么根据来指控?请拿出证据)

  淮南市中院在判决书上的判决理由如下:被告人李**与被害人龚**酒后因琐事发作纠纷后,李**持啤酒瓶冲向龚**并与其厮打(注那里是冲向,打没打未下结论,一个伤口不成能有2种结论,到底是酒瓶打的,仍是在厮打中怎么产生的,关键问题没有说清糊涂的判决理由。),致龚**因钝性外力感化(注到底是什么钝性外力感化是本案关键,不查清问题,法院是不克不及做出判决的,请查看《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淮南市中院审讯长墨昆同志下的判决书中能够看到:淮南市中院现实上已经对公诉书中的指控理由否决了,但是我们不大白的是,审讯长墨昆同志既然否决了公诉方的指控事实不成立,那么就应该判有意损害功不成立,应宣判无功才对,为什么指控事实不存在,还判有功呢?在此我们想请本案的审讯长墨昆同志给世人一个都满意的理由。(注法院能否有权一个指控不成立,再找另一个理由指控,非到指控你有功为行。)

  本案既不克不及证明受害人在20多个小时内能否遭受过其他不测,也不克不及证明被告人间接致其头部受伤,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龚**伤的实正原因,也不克不及排除其他合理思疑得出的结论更不是独一的,所以被告人和家人以及代办署理律师一致认为:淮南中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禁绝、证据严峻不敷,适用法令不妥,应予撤销。本案现已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到高院以后,我们家人和律师屡次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开庭审理此案,而法院和刑二庭的法官不予理会,因为他们晓得淮南公检法办的是一桩错案,为了敬服淮南公检法而不敢开庭审理,刑二庭的经办法官亲口认可淮南公检法在打点此案中存在良多瑕疵,既然有良多瑕疵,那么为什么在浩瀚瑕疵未查清之前,怎么能认定有意损害功成立。莫非为了官官相护就拿一个孩子一生的命运当儿戏吗?有鉴于此,恳请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彻查核实证据,廓清事实,依法宣判被告人不构成有意损害功。安徽省高院刑二庭只是将淮南市中院在判决书上的判决理由和证人,物证,照本宣科一下,所有内容均和淮南市中院一样,对本案浩瀚疑点底子就没盘问一下,没有处理任何问题,给个 理由说法, 请看安徽省高院判决书上的判决理由如下:被告人李**与被害人龚**酒后因琐事发作纠纷后,李**持啤酒瓶冲向龚**并与其厮打(注那里是冲向,打没打未下结论,一个伤口不成能有2种结论,到底是酒瓶打的,仍是在厮打中怎么产生的,关键问题没有说清糊涂的判决理由。),致龚**因钝性外力感化(注到底是什么钝性外力感化是本案关键,不查清问题,法院是不克不及做出判决的,

  (本帖所发内容实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浩瀚情状阐明有据可查:希望列位网友及相关律师颁发您的高见,望有关新闻媒体介入整个案件并跟踪报导,我们将在安徽省高院最末审讯成果公布后将省高院及淮南市法院的判决公布网上,敬请存眷!!)

  法院审讯的功用是查明本相,切确定功量刑。不是搀扶帮助稳固、完美指控,为控方辩白,填补控方的破绽。不克不及“公检法结合办案”一路对于被告。不然就是对一个国度法治系统的底子性毁坏,也丧失了法院最初把关的感化,从底子上虚化了法庭的功用  别的判决书4月25日就办妥了,为什么要到6月16号才公布, 那此中有什么猫腻??高院指导能否要给个说法,?? 

  安徽省高级法院刑二庭程家群法官法院公平的审讯成果要强压家人签赞成吗??   

  二零逐个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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