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述人:邓继全,男,生于1959年8月8日,苗族,身份证号,433025195908080315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新市村一组043号。德律风,18627410705
申述人:邓继国,男,生于1963年12月7日,苗族,身份证号,433025196312070313,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新市村一组048号。德律风,14786528604
申述人:邓继华,男,生于1967年10月11日,苗族,身份证号,431226196710110312,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新市村一组020号。德律风,13272275202
被申述人:湖南省麻阳县组织部
恳求事项:
1、查清邓继全、邓继国、邓继华之祖父邓光烈(别名邓坤之)参与革命工做的履历,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干部身份。
2、查清邓光烈(别名邓坤之)参与革命工做的履历,平反冤假错案,恢复中国共产党党籍。
3、撤销《麻组函(2015)1号文》中不实之词。
事实和理由:
一、解放前邓光烈参与革命工做的履历:
邓光烈生于1904年6月,于1960年12月含冤逝世。
1920年在麻阳第一高档小学上学,1923年与肽代远、肽代胜、肽代顺等在常德师范读书参加共青团。1924年师范结业回县参与地下党组织活动。10月经陈佑魁、孙家信介绍参加共产党(见证据,《麻阳县人民政府申报革命老区材料》第135页)。
1925年秋兴办麻阳农人协会布衣夜校任校长及教员(见证据,麻阳县党史材料丛书第一集《锦江红涛》第23页)。
1926年至1927年10月任麻阳农人运动讲习班教员及参与西晃山武拆斗争,邓任次要负责人(见证据,麻阳县政府2008年元月汇编《红旗漫卷》西晃山记地盘革命共产党指导下的麻阳农人革命政权第51页、52页)。
1928年1月主持中共麻阳县委成立(见证据,《麻阳县人民政府申报革命老区材料》57页)。
1928年3月在邓光烈家召开成立中共城关党收部会议,邓光烈任收部书记(见证据,《中国共产党怀化汗青1921--1949》第108页、254页)。1928年8月因叛徒左独一出卖,遭受毁坏。
1929年9月大革命失败后,因为很久与上面联络不上,仇敌日夜清乡很严。邓光烈与孙家信、廖冬球、龙绪基等分开麻阳,逃往贵州锦屏、榕江等地谋生。
1939年9月抗日战争期间回麻阳后,即在麻阳锦和镇第一高档小学任教员,以教员保护身份。其时中共湘西工委派凤、乾、麻三县联络员李谊之到麻阳,即在锦和镇第一高档小学组建了中共麻阳中心收部,李谊之任收部书记。其时中心收部从属中共湘西工委间接指导,邓与李谊之书记间接接头。为了党的工做需要,于1941年后改名邓坤之。其时中共对国统区政策是隐蔽精干、持久潜伏、积存力量、期待时机的方针。(见证据,麻阳县党史材料丛书第一集《锦江红涛》第12页)。
1941年皖南事情后湘西工委经请示省委赞成,由公开活动转入地下工做,邓在搞地下工做时,被伪政府觉察,在麻阳县城(现锦和镇)全城戒严,捉拿共党要犯邓光烈,因为群寡保护在龚本律家一段时间。因伪兵逃捕落空,则于1942年对其抄家,抄去财富,又将其房没收,使邓一家妻儿长幼无家可归,曲至解放未偿还,该房屋现由政府文物协会挂牌做革命文物庇护。(见证据,龚本律、龚金玉、龚宗喜等回忆证明)。
1942年邓光烈逃往凤、乾、麻三县接壤处所,经共产党员李谊之介绍在结合村落师范学校任教员保护身份。
1946年邓返回麻阳后,对峙本身的崇奉,经田文保介绍到锦和镇姚家庄村落学校任小学教员保护身份,共产党员张嗣凯任校长。邓给学生和本地群寡宣传马列主义和我党主张。(见证据,邓光烈学生张嗣恭等回忆证明)。
麻阳县政府《记地盘革命期间政权》7页、16页、49页、50页、51页都记述了共产党员邓光烈的革命事迹。
二、建国后邓光烈参与革命工做的履历:
1949年9月29日麻阳和平解放,邓与本县拖冲乡桥冲村田达光、大桥江乡杨柳坡村龙汉魁等成立麻阳维持委员会,邓负责财粮股工做,为解放军进军大西南筹粮、筹款。(见证据,麻阳县志)。
1950年2月28日麻阳县政府成立,邓经中共沅陵地委组织部刘恩神部长审查批准后,安放在麻阳县财务科审计工做。(级别、科级)(见证据,中共麻阳县委员会组织部1952年4月10日《干部评级、职务注销表》档案全宗号3,目次1、檀卷号10)。
1953年邓被调任岩门区公所管帐,干部身份。见证据,麻阳县委员会组织部干部姓名注销表。
三、邓光烈因失去党证,要求恢复党籍惹怒指导,被清洗、被判刑大祸临头。三级法院认定邓光烈遭人诬陷,邓光烈汗青清白、宣告无功。
1953年邓光烈因工农干部赵田搜寻证件失去党证,要求恢复党籍惹怒指导,借清理干队伍伍、精简整编之机以曾在伪政府任职、现行冲击朝上进步、反对指导、组织函授群众学校偷借区公所名义下通知、贪污公款27万元等莫须有功名(见证据,中共麻阳县委员会组织部对编余人员处置定见表。)于1953年冬将邓拘捕,其时县委定见对邓拘捕法办,公安局对其严刑逼供未果,只得向上虚报素材后,于1954年4月21日被清洗回家。
1954年11月邓又被诬陷又以邓停止所谓反革命阴谋活动对其拘捕,1955年8月16日判7年刑。1956年又减至三年刑。
1989年9月13日原审法院撤销了上述所有判决,做出“对其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判决。中、高级法院认定邓光烈汗青清白、宣告无功。(见证据,三级法院法令文书)。
四、麻阳县委组织部麻组函(2013)6号文及(2015)1号文以被诬陷的素材为根据,前后自相矛盾,拒不复查息争决邓光烈的汗青遗留的冤假错案。
1、麻组函(2015)1号文中称“经查核,邓光烈别名邓坤之,1926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后文又以“邓光烈在麻阳县财务科、岩门区公所工做名册中党团关系栏是空白,不克不及证明是中共党员,查阅相关档案也没有组织处置其党籍的汗青文字根据,不存在恢复党籍” 前后自相矛盾。岩门区公所工做名册的字体不是邓光烈本人所写,是指导交给笔录员填上去的,不克不及做为根据。既然“查阅相关档案也没有组织处置其党籍的汗青文字根据”,即没有遭到开除或其他处分,那就应该仍是中共党员,只是和党失去联络罢了。应该恢复党籍。
2、麻组函(2015)1号文中称:“湘办(2002)2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反复信访事项清理复查工做的通知》文件中的‘对落实政策以来,各级党委 政府部分已复查做告终论的案件,一律不再复查,个别单元确实有个别遗漏、需要复查的案件,必需是本来没有复查、又有其时组织处置的汗青文字根据才气复查’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再复查”。请问:你们对邓光烈所述的1920、1925、1926、1928、1929、1939、1941、1942、1946等9年的革命履历及证据情状复查了没有,能否失实,对那9次履历有何结论?在你们回答的文件找不到对那些问题的回答,为何不存在再复查?
3、邓光烈没有写过入国民党申请书,左志平也不是国民党员,他也没有介绍邓光烈参加国民党;1947年10月选举段唐荣为伪党书记,不存在是邓光烈任书记。
4、麻组函(2015)1号文中称:“邓光烈被清洗回家在前,被拘捕判刑在后,不属于落实政策范畴”与事实不符。事实是:邓光烈因要求恢复党籍惹怒指导,被捏造8条死刑功于1953年冬将其拘捕,因逼供无果,不克不及判刑,所以虚报上级于1954年4月批文被清洗回家。1954年11月又以同样被诬陷的事实以邓停止所谓反革命阴谋活动对其拘捕。清洗时间和第二次拘捕时间固然前后纷歧,但同属于一个被诬陷的事实,邓光烈受处置的原因不异,属于统一个冤案,应属于落实政策范畴。
综上所述:邓光烈青年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处置革命工做,大革命失败后,以教员及在伪政府工做的身份做保护持续处置地下党工做(寡所周知,只要没有叛党行为,那是浩瀚共产党员与敌斗争的战略),但被惹怒的指导抓住邓光烈在敌伪工做的履历停止强调诬陷欲致予死功,三级法院给平反后,组织部分对邓光烈的干籍、党籍不予落实,对邓光烈反映的革命履历不复查、不落实、不做结论。根据湘办(2002)2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反复信访事项清理复查工做的通知》文件规定,应该对邓光烈的反映的事实停止再复查,对麻阳县组织部不做为行为特提出申述。
申述人:邓继全、邓继国、邓继华。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