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根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物等产物平安监视办理的出格规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3号)第三条:消费运营者应当对其消费、运营的产物平安负责,不得消费、销售不契合法定要求的产物。对销售不契合法定要求的产物的,由商务等部分根据职责,充公违法所得、产物,并惩罚款。
2、《生猪屠宰办理条例施行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13号)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利用契合国度卫生原则的公用运载东西,并契合包管产物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注:运输冷鲜肉应是0-4℃).
3、湖北省生猪屠宰办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352号)第二十八条第2款:进入市场、超市销售的冷鲜生猪朋分肉品,运营过程不得离开冷链情况。
4、GB 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原则:冷鲜肉,又叫冷却肉,水鲜肉,是指严酷施行兽医检疫轨制,对屠宰后的畜胴体快速停止冷却处置,使胴体温度(以后腿肉中心为丈量点)在24小时内降为0-4摄氏度,并在后续加工、畅通和销售过程中始末连结0-4摄氏度范畴内的生鲜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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