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论中闪婚闪离的财富朋分问题也确实目前存在,各地法院在处置此类案件时存在着十分普遍的审讯不同一现象,目前存在两种处置定见,一种是,按离婚案件财富朋分处置,另一种是,针对成婚时间长短和相关财富的赠与和能否配合所有,详细问题详细阐发,从而更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律师认为第二种定见比力合理,其理由有:第一:法院充实考虑了两边成婚的实在意思,而不是过多的列于形式。第二:充实考虑了婚姻人身关系之外存在的赠与法令关系及财富法令关系。第三:更好运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冲击好逸恶劳,好吃懒做的一方,更好维护家庭协调、社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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