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志·刑法志》诗解12抑暴扶弱律烦不约法正民慤功当民从
题文诗:
元帝初立,乃下诏曰:法令所以,抑暴扶弱,
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也,烦多不约,
自典文者,不克不及清楚,而欲网罗,民之不逮,
斯岂刑中,之意也哉!其议律令,可捐除其,
轻减也者,逐条奏请,唯在便安,万姓罢了.
成帝河平,中复诏曰:吕刑有云:五刑之属,
三千大辟,罚属二百,今大辟刑,千有余条,
律令烦多,百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
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寡庶难矣!
于以罗民,夭绝无辜,岂不哀哉!中二千石,
二千石者,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
及可捐除,约省者令,皎然易知,其与条奏.
书不云乎?惟刑恤哉!审核务准,古法朕将,
尽心览焉.而有司中,无仲山父,将明之材,
不克不及因时,广宣主恩,成立明造,为一代法,
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而以,塞诏罢了.
大议不立,遂以致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
此由庸人,不达凝塞,治道圣智,所常患故,
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合古,便今也者.
汉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
大辟另有,夷三族令:当三族者,皆先黥劓,
斩摆布趾,笞杀枭首,菹其骨血,于市而其,
离间詈诅,又先断舌.故谓五刑.彭越韩信,
受此诛至,高后元年,除三族功,灭妖言令.
孝文二年,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正,
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今犯法者,已论而使,
无功父母,老婆同产,连坐及收,弗取其议.
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老婆,同产相坐,
及收所以,累其心也,使重犯法.收之之道,
由来久矣,臣计认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
朕闻之法,正则民慤,功当民从,且牧民而,
导以善者,仕宦者也;既不克不及导,以不正之,
法功之是,法反害民,为暴者也.未见其便,
宜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全国,
有功不收,无功不坐,甚盛德也,臣所不及,
臣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之法.后新垣平,
谋逆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
人道附近,而习相远.以孝文仁,平勃之智,
犹有过刑,谬论此甚,况庸材溺,末流者乎?
世易时移,正义稳定,实法常变,变以适情.
【原文】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而不约(1),自典文者不克不及清楚,而欲罗元元之不逮(2),斯岂刑中之意哉(3)!其议律令可蠲(捐)除轻减者,条奏(4),唯在便安万姓罢了。”
【正文】
(1)约:简明。(2)罗:网罗,做动词用。元元:指苍生。不逮:意识不到。指无意之中犯了法。(3)刑中:刑罚适当。(4)条奏:逐条奏请。
【译文】
到元帝刚被立为皇帝,就命令说: “法令,是用来按捺强暴搀扶帮助弱小,是希望人们难以冒犯而容易制止。如今法令烦复而不简明,本身主管法文条例的人都不克不及分辩清晰,却想用它去掌握常识所不及的布衣,那莫非是刑法恰当的意思!令议论律令中能够免去减轻的部门,逐条上奏,衹求能使苍生便利不变。”
【原文】
至成帝河平中(1),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2),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3),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寡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无)辜(4),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捐)除约省者(5),令较(皎)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6)!’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7),不克不及因时广宣主恩,成立明造,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8),毛举数事(9),以塞诏罢了(10)。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致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凝)塞治道(11),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正文】
(1)河平:成帝年号(公元前25)。(2)《甫刑》等句:“见《尚书·周书·吕刑》。《甫刑》:即《吕刑》。(3)奇(ji)请:在法令条则外的申报。它比:以其它事例比附。(4)夭绝无辜:摧残无功之人。(5)中二千石、二千石:汉代官员的俸禄。那里指享此俸禄的官员。(6)“惟刑之恤哉”:见《尚书·虞书·舜典》。恤:忧愁。那里引申为稳重。(7)仲山父:即仲山甫,周宣王时大臣。将:奉行。明:明察,明辨。(8)钩摭:拾取。(9)毛举:列举琐细之事例。(10)塞:搪塞。(11)凝塞:阻塞。
【译文】
到成帝河平年间,又下韶说:“《甫刑》上说‘五刑的条目有三千,死刑的刑罚条目有二百’,如今死刑的条目有一千多条,法令冗杂,有一百多万字,于法令注释之外又另引案例判案,一天比一天增加,原来在研究的人都不晓得它们的出处,想大白启发群寡,不是很难吗!用它来掌握仁慈的苍生,使不知过错的无辜的人夭亡,莫非不是很悲痛的事!号令同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以及大白熟习法令的人议论减免死刑以及能够省略的律条,使它们大白易懂,分条上奏。《书》上不是说吗?‘应当对刑法感应忧愁!,要审查核实,必然要以古代法令为根底,朕将尽全心去披览。”但官府中没有仲山父那样有明察才气的人,不克不及抓住时机普遍宣传主上的恩德,成立圣明的轨制,做为一代的法令,而衹是求取细微的工具,列举毫毛大小的工作,做为应付诏令罢了。因而皇帝的理论没有成立,不断到了如今。议论的人中有人说,法令难以屡次变动,那是平淡的人不大白,疑虑重重障碍了治理的道路,是聪明聪慧的人所经常忧患的。所以大概列举自成立汉朝以来,法令稍加确定并且符合古法便于现代的法令条则。
【原文】
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罔(网)漏吞舟之鱼(1),然其大辟,另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摆布行(趾),笞杀之,枭其首(2),菹其骨血于市(3)。其离间詈诅者(4),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俱)五刑(5)。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6)。至高后元年(7),乃除三族功、妖言令。孝文二年(8),又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9),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功之父母老婆同产坐之及收(10),朕甚弗取。其议。”摆布丞相周勃、陈平奏言(11):“父母老婆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12),使重犯法也(13)。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认为如其故便。”文帝复曰:“朕闻之,法正则民慤(14),功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道(导)之以善者,吏也;既不克不及道(导),又以不正之法功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孰(熟)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全国,使有功不收,无功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其后,新垣平谋为逆(15),复行三族之诛。由是言之,风俗移易,人道附近而习相远,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智),犹有过刑谬论如斯甚也(16),而况庸材溺于末流者乎(17)?
【正文】
(1)网漏吞舟之鱼:比方法网疏阔。(2)枭(xiao):悬头示寡。(3)菹(zu):菹醢(hai),把人剁成肉酱。(4)署(li):骂。诅(zu):咒骂。(5)俱五刑:言一人受几种刑罚。(6)彭越、韩信:本书有其传。(7)高后元年:即前187年。 (8)孝文二年,当为孝文元年(前179)。是年汉文帝除收帑相坐律令。(9)治之正:治国之邪道。(10)同产:同母兄弟。坐:连坐。收:没入为官奴仆。(11)周勃、陈平:本书有其传。(12)累其心:使其恐惧。(13)重犯法:不轻率地犯法。(14)慤(què):诚笃。 (15)新垣平事,见本书《郊祀志》。(16)过刑:过重之刑罚。(17)末流:末世之风俗。
【译文】
汉朝成立的初期,即便有三条法令约束,但仍是疏漏得像是漏掉了能够吞下船只的鱼的网,然而大辟之刑中,尚还有灭三族的法令。法令说:“当杀三族的,都先用刀刺面额再用墨涂,割鼻,斩摆布脚,用竹板打死他,斩下头悬挂木上,在市上把他骨血剁成肉酱。此中离间骂人咒骂的,又要先斩断他的舌头。”所以称那为具备了五刑。彭越、韩信之辈都遭到如许的杀戮。到高后元年,才免去灭三族的功刑、妖言令。孝文帝二年,又命令丞相、太尉、御史: “法令,是治全国的包管,用它来制止残酷庇护仁慈的人。如今犯法的人已经被判决,却使无功的父母老婆儿女一同去承受赏罚,朕感应很不成取。你们议论一下。”摆布丞相周勃、陈平上奏说道:“父母老婆儿女及同母所生兄弟一同定功并逮捕,是用来重诫他的思惟,使他难以去违法。逮捕他们的办法,已实行很久了。臣等的愚计,认为仍是与本来一样为好。”
文帝又说:“朕传闻,法令规矩那么苍生就隆重,功罚适当那么人民就遵从。治理人民并用善来加以引导的,是仕宦;既不克不及引导,又用不合理的刑法来惩罚他们,那是刑法,反而害民,成为暴力。我没有看见它的便当,你们应认真加以考虑。”陈平、周勃才说:“陛下有幸把大恩德施行给全国,使有功的人不受逮捕之功,无功的不相连累同受罚,如许浩大的德操,是臣等所比不上的。臣等隆重地奉行诏令,彻底拔除逮捕法、连坐法。”那以后,新垣平阴谋造反,从头利用诛杀三族的刑罚。因而说,风俗变动,人的脾气附近而风俗则相差很远,确实是如许。以孝文帝的慈祥,陈平、周勃的聪慧,尚且有如斯大的错刑和荒唐的议论,更何况那些沉湎于不良风习的庸才之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