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南都记者从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得悉,武汉一名大学生在遭遇电脑被前座乘客调整座椅时压坏后,向法院告状索赔。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纠纷做出一审讯决,认定压坏后座乘客电脑的被告担七成丧失。
2022年3月4日,大学生王某乘坐“复兴号”列车前去武汉,该趟列车车厢内的小桌板后背均贴有“请您调整座椅角度时,提醒后排旅客”的提醒标识。上车后,王某将其刚购置不久的条记本电脑放置在座椅前方的小桌板上利用。
途中,坐在王某前方位置的刘某调整座椅靠背时,失慎压到王某的条记本电脑,形成电脑显示屏损坏。王某遂向乘警寻访搀扶帮助,后两边于长沙南站下车前去派出所,在派出所协商未成,王某于当日购票从长沙南站乘坐列车前去武汉。抵达武汉后,王某打车前去电脑维修店,维修后再打车返回学校。王某将刘某告状至法院,要求刘某补偿维修费、交通费合计4788.5元。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富权益受法令庇护,因侵权行为形成别人财富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补偿责任。
刘某所乘列车内座椅背后放置的小桌板后背均贴有“请您调整座椅角度时,提醒后排旅客”的提醒标识,故其在调整座椅角度时,应当留意和提醒后排旅客,但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对形成王某条记本电脑损害的后果存在次要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补偿责任。王某将电脑放置在前排座椅背后的小桌板上利用时,未警觉前排座椅调整可能对其形成的影响,对其电脑损害的后果亦存在必然过错,应承担响应的责任。
根据两边的过错水平,酌情认定由刘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70%,王某本身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30%。考虑王某主张的维修费及交通费为需要现实收入,故判决由被告补偿原告丧失3341.45元。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梁令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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