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湖南长株潭三大城市群核心之一,新中国成立后首批重点建立的八个工业城市之一,铁路交通出格兴旺,“北郑(州)南株(洲)”即是对株洲的铁路地位的描述。
株洲喜盈门项目,株洲市重点项目、荷塘区重点项目,曾经也是规划9平方公里、方案投入150亿元的荷塘商贸城启航项目。但陪伴着株洲喜盈门2015年的停工,整个荷塘商贸城陷入了停滞形态,至今已有三年。一个项目,也是一个时代开展的缩影。我是去年亲身参与了株洲喜盈门项目标收买的投资团队代表,本想为项目解套但却被套。因而今天来把株洲喜盈门做为一个贸易案例来与列位网友切磋,希望也欢送社会出名法令界的专家、或熟悉房地产开发流程的专家、熟悉房地产报批报建的政府指导、浩瀚热心的网友们能解答我的疑惑和不解,我将抱着虚心进修的立场,听取各人的回复并互动。我的目标是希望能进一步进修的国度的法令律例,进修房地产的贸易运做形式。固然收买那个项目失败了,但失败是胜利之母,我不泄气、不抱怨,我信赖那必然能搀扶帮助我的生长,制止我以后走更多的弯路,在此后新的项目中,通过立异贸易形式来获取更大的收益和回报。
【问题一:开发商没有付清地盘款,到底能不克不及打点疆土证?】
2013年1月10日,润锦公司与株洲市疆土局签定《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4443】,两边约定合同签定之日起90日内,润锦公司一次性付清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出让价款13650万元。根据管帐事务所所停止的财政核查,该项目地盘款首付仅7000万元,尚欠株洲市疆土局6650万元。但润锦公司声称疆土证已办妥,只是办妥后就把原件押在疆土局。【地盘权属证号:株国用(2014)第A04054号】
为此,我们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土资本部部令第 39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规定》第二十三条:“受让人按照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数地盘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打点地盘注销,领取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数地盘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朋分发放国有建立用地利用权证书。”
基于此,我想请教网友们的第一个方面的猜疑是:有关开发商交纳地盘款和打点疆土证的规定,能否还存在着上述律例以外的法令律例?各地能否还存在着处所性的律例?或者办理办法规定?在我们国度,若是开发商的地盘款项未付清,到底能否具备打点疆土证的前提?是一刀切?仍是能够特事特办?根据是什么?法式是什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