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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财产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通知布告办事办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通知布告办事(以下简称电子通知布告办事)的办理,标准电子通知布告信息发布行为,敬服国度平安和社会不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办事办理办法》的规定,造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通知布告办事和操纵电子通知布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通知布告办事,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书记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收集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彀用户供给信息发布前提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通知布告办事供给者开展办事活动,应当遵守法令、律例,加强行业自律,承受信息财产部及省、自治区、曲辖市电信办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依法施行的监视查抄。
第四条 上彀用户利用电子通知布告办事系统,应当遵守法令、律例,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处置互联网信息办事,拟开展电子通知布告办事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曲辖市电信办理机构或者信息财产部申请运营性互联网信息办事答应或者打点非运营性互联网信息办事存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存案。
省、自治区、曲辖市电信办理机构或者信息财产部经审查契合前提的,应当在规按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办事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存案,并在运营答应证或存案文件中专项说明;不契合前提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存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通知布告办事,除应当契合《互联网信息办事办理办法》规定的前提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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