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房产讼事一拖四年,广州仲裁委与满堂红哥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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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ann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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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手遮天,有理无理你们说了算

  中介房产讼事一拖四年,广州仲裁委与满堂红哥俩好

  若是那个世界有公义,那也是因为公众历经斗争争取回来的公义。世界到了21世纪,信息比力开放,仍然就有人仍然希望只手遮天,随心所欲。恰是那些人,为一己之私利,欲加害苍生。若是各人不把那些丑恶揭露,那么,那种强徒愈加能够加所欲为。

  一个小小的房屋买卖中介纠纷,只因为中介方为广州满堂红,能够一拖四年。一个再明显不外的事实,《南方周末》在2004年2月19日的民生版,已经做了客不雅的报导,只是,因为中介方是满堂红,是广州仲裁委的“米饭班主”,竟然能够在满堂红供给《产权情状表》传实复印件,将楼龄涂抹为空白一事实完全,棍骗买方如许的明显的事实下,做出判决:“没有证据表白满堂红关于申请人存在有意隐瞒的行为”。维持本来的不公平判决。

  所以,有理由思疑,广州仲裁委那种行为能否丧失理性和公义。

  事实颠末:

  2003年7月,黄惠如委托广州满堂红前进路分行停止房屋买卖。满堂红介绍和保举了海珠区前进路17号506房的物业。在看房的时候,满堂红和业主介绍该房楼龄为二十八年。看房时黄惠如看了业主的房地产证,上面并没有楼龄的记载,只写明是发证日期。业主曾说过那房子也是他们不断所住,后来购置的,那层可能是加建的。看房时,黄惠如很明白地表达,一旦购置,需要用按揭形式去购置房产。

  因为满堂红在广州是一所比力出名的地产中介行,黄惠如是对它是比力信赖的。在合同签定前,黄惠如委托满堂红代为停止产权产册等一系列中介办事。在收到了满堂红经纪梁静安提交的《产权情状表》复印件后(梁静安的阐明是,因为他们和房管局的关系,所以凡是给他们供给传实件,完满是能够信赖的),梁静安阐明,那个房子没有被按揭,没有其他产权问题,能够购置。因为从未停止过房产买卖,黄惠如其实不思疑,建筑楼龄那一项的空白,是有人从中做了四肢举动。于是,由满堂红做中介,签定了满堂红所供给的按揭买房的合同,首期一半付七万元,余下七万做按揭。签定合同后,黄惠如给满堂红付出了中介费3500元,给业主付出了订金10000元。

  几天后,黄惠如的某个伴侣刚好晓得了此事,提出了量疑,因为据他所知那些房子是很老的。后来,黄惠如到海珠区房管局领会,从工做人员口中得知,那批房子建于六十年代。于是,黄惠如产生思疑。在那个时候,她仍然没有思疑满堂红做了四肢举动。她到房管局查册,查到该栋房子205、206房建于1965年。黄惠如不肯意再购置该房。

  于是,她找满堂红和业主协商,希望取缔合约,并委婉地写了 给业主,希望能够安然平静地处理此事。到此时,她仍认为他们之前所说的话是实在的,506是加建的。

  在业主和满堂红回绝处理此过后,黄惠如只得按合同要求,将此事提交广州仲裁委判决,案子于2003年九月十九日此案开庭。

  在判决申请期间,两边取证。律师行并到房管局停止了材料摘抄,发现506房的建筑楼龄也是1965年。黄惠如到建立银行按揭处,拿到材料,砖混构造的房子,超越二十年不克不及做按揭。

  在庭审中,黄惠如提交了一系列的收条,包罗很关键的产权查册费收条,还有梁静安所供给的产权情状表复印件。

  2004年1月19日,仲裁判决才下来,认定,因为房地产证上没有楼龄,满堂红不构成棍骗,只是因为黄惠如本身买房不审慎,所以要负大部门责任。业主返还4000元给黄惠如,满堂红返还1000元给黄惠如,8392元的仲裁费,黄惠如付出5035元,业主和满堂红各付1679元。

  后来,黄惠如将此事反映于《南方周末》。在此之前,深圳的《消费》杂志曾报导过此事。

  《南方周末》记者胜利干事比力严谨和有经历,他看了房地产查册收条后,他们找到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从史小明馆利益核查了“修改日记”和“原始档案调档笔录”后,均未发现改动建筑数据的笔录。也就是说,2003年7月开出的产权情状表原件必然有1965年的数据。

  至此,黄惠如刚才大白工作的本相。

  她再委托卓信律师行的王颖律师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取缔仲裁成果。

  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裁定广州仲裁委重审此案。

  2005年1月21日,广州仲裁委重审此案。

  因为此案拖延太久,业主于2004岁尾移民外国,所以没有出庭。在庭上,李为松独任仲裁人表达,若是第一次案件他再对峙,就能够调和了。庭上,两边照旧未达成息争。黄惠如要求满堂红返还中介费,付出仲裁费,并代为退还一万元订金。满堂红代表人只愿意付出仲裁费,代为返还一万元订金中的4000元,及退回所有佣金。两边期待仲裁委的判决。

  又一年过去了。2006年2月20日,仲裁庭再次维持和第一次一样的判决。

  在那个前后逾越四年的案子中,仲裁庭不做任何查询拜访求证,在《南方周末》的报导揭露了事实后,照旧不去求证。然后凭黄惠如在03年不晓得被棍骗的情状下所写的手札,论断黄惠如需对合同无法履行负次要责任。那种根据就象你去买金戒指,判定行或者中介人告诉你,那是实金,你能够买了。但你后来发现受骗了,你去告状判定行和中介人,但是判决方却说,是因为你本身不审慎而买的那个戒指,你本身要负次要责任。那判定行要来何用?如今判决方如许的判决,又要来何用?还有何公信力?

  仲裁委的行径就象悍妇,我喜欢谁,就判谁对。试问,凭什么在办公大堂挂上“法施于人,虽小必慎”?

  如今,那个案子的意义,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房地产纠纷了。满堂红良多案子皆经由广州仲裁委判决。试能够想想,在媒体和中级人民法院皆已介入的情状下,仍然能够做出如许的判决。其它案子更可想而知了。

  每一小我都该为本身所做的负责。广州仲裁委和满堂红也不破例。没有公义,没对长短,苍生还有保存的空间吗?

  如今,黄惠如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重审此案的申请。

  请列位尽量撑持,将那种令人发指的行径广为鼓吹。有媒体报导更好。黄惠如邮箱:rv188@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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