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台企女厕窃看事务续:台商补偿后被判无功
中国青年报
台商向受害人补偿后被判无功
女工称:那个成果很无法
本报记者 陈强
本报独家披露并持续报导的厦门某台资企业老板用针孔摄像头窃看女厕 一案,历经10个月后毕竟有告终果。然而结局却出人不测:窃看者向受害女工补偿1.5万元后,被本地法院宣判无功。
本年1月22日,厦门台资企业东龙陶磁有限公司的女工们不测发现,她们如厕的女茅厕里竟潜伏着两台针孔摄像机,而摄像机的线路连到公司老板梁志远的办公室。此时,立功嫌疑人梁志远已回到台湾,受害女工们强烈要求他到厦门当面报歉,但不断未得到正面回应,个别女工以至因而被资方找遁词开除。13名受害女工愤而集体告退。3月25日,30名曾在该公司工做过的女工联名委托律师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梁志远及东龙公司向受害人公开报歉,并给每位受害人10万元精神损害补偿。(详见本报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1月28日、2月14日、3月26日的相关报导)
厦门市中级法院以此案不属于严重影响的案件为由,不予受理。部门受害女工转而向该公司所在地集美区法院告状,但该院以查察机关已就本案提起刑事诉讼为由,根据刑事优先的诉讼原则,不受理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据此间媒体报导,3月31日,集美区查察院向本地法院移送的告状书称,厦门东龙陶磁有限公司原总司理梁志远为窃看别人隐私,在2002年7月间,雇人在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的女卫生间内安拆了两个针孔摄像头,并在三楼的两间客房中也各安拆了两个针孔摄像头,然后操纵在办公室内的监控设备,对公司女工上茅厕的过程等停止窃看。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不法利用窃听、窃照公用器材,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的规定,查察机关指控梁志远涉嫌“不法利用窃照公用器材功”。
然而,此案的开庭时间一再迟延。一些受害女工出于种种考虑,有的回到该公司上班后又被开除,有的以5000元和资方私了。对峙精神损害补偿的10多位女工最末也选择了妥协,她们联名向法院递交定见函,要求被告人梁志远补偿经济丧失,并恳求法院不要对被告人梁志远予以刑事处分。一位女工向记者阐明说,她们那么做,实属无法,因为根据现行法令律例的有关规定,“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立功行为而遭受精神丧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补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一旦被告人梁志远被判刑,女工们将可能得不到精神损害补偿。并且在女工们看来,“梁志远被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大,如许他的动作自在不受影响,又不消补偿,那我们什么都没得到”。
11月下旬,11位受害女工和梁志远的老婆在集美区法院签定了调和协议。梁补偿每位受害人1.5万元,受害人许诺不再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情状,并向法院恳求对梁从宽处置。几天后,集美区法院对本案停止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查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被告人梁志远的行为有必然的社会危害性,但其行为没有到达形成严峻后果的水平,因而宣判梁志远无功。据悉,受害女工没有出席当天的庭审。
一位知情的法令界人士称,那是个多方妥协的成果,“资方、女工和官方都有台阶下”。然而,女工们对此颇感无法,她们告诉记者,“那件事拖了将近一年,我们其实拖不起,究竟结果我们还要工做和生活。”
(本报福州12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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