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与安某(21岁)是好朋友。一日,安某看上一款手机,苦于身上没带钱,便从童某处借了2000元,并写有借条。后来,安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还钱的日子到了,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向安某的父亲讨债。那么,安父是否应替儿子偿还债务呢?律师说法安父可以不替儿子还债。
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本案中,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童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童、安两人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与其他人无关。
所以安父可以不替儿子偿还债务。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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