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传授:妖魔化律师轨制不是准确的立场(转载)
『法令论坛』 [法治时评]于建嵘:妖魔化律师轨制不是准确的立场(转载)
做者:孟德斯鸠650707 提交日期:2009-12-17 14:44:00 拜候:73 回复:1
妖魔化律师轨制不是准确的立场
做者:于建嵘 发布时间:2009-12-17
稿源:南方都会报
重庆打黑中被抓获的“黑老迈”龚刚模,开庭前主意向警方检举辩解律师李庄唆使其伪造证据。12月13日,那位排名第二的全国百强律师因涉嫌伪证功被批准拘捕。那起事务快速被媒体称为“律师造假门”。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重头报导引起了我的留意。它有声有色地描写了李庄若何犯下搀扶帮助龚串供、让龚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等五大“罪行”,以及收取上百万元费用和事成后两三万万元保命费的过程,并介绍了李庄有屡次胜利“捞人”履历的布景。加上捞人、捞钱、索要、造假设想、设置更多障碍、炮造出新的量疑、潜回北京、唆使等带有强烈豪情色彩的贬义词,一个只要钱不要法的“讼棍”形象活生生地呈现在读者面前,引发了部门网民对律师、律师轨制的责备以至否认。
但在我看来,那篇报导并没有完全遵照客不雅中立的原则,有煽惑群寡情感、“造造”民意之嫌。起首,其内容根本上来自卷宗,并没有采访过李庄(据中央电视台《新闻1+1》节目对记者郑琳的德律风采访),信息来源单一。而戳穿者龚刚模在此事中是有亲身短长关系的,即争取犯罪弛刑。别的,根据现实中的经历,做伪证的律师有,查察机关操纵刑法第306条冲击抨击辩解律师的也不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功”。李庄能否犯下检方所控的功行,还要期待法院的审讯。而如今就将李庄丑化至此,只能说记者的理智让位于情感,带有很强的倾向性。
其次,该报导显然欠缺最少的法令常识。虽然事实并没有完全明白,但从报导中看,李庄“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一般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提出“查察机关移送证据不敷、龚的交待笔录呈现多份相同等”,都不外是在履行辩解律师一般的工做。检方能否存在那些问题,应由法院做出判断,而不是其本身能够做出结论的。莫非律师连提出那些量疑的权力都没有?提了就是诬捏、设置障碍、障碍检方工做,要被做为“罪行”责备、贬斥?那在司法法式中设置检、辩两边的意义安在?刑辩律师还怎么工做,莫非只是共同走下形式,让审讯更有仪式感?
再次,那篇报导把一个律师可能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律师感化的考问上。它写道,“据材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败诉”。别忘了,律师辩解的敌手是代表国度公权利的检控机关,其提出检控前已停止了理论上应当严酷而审慎的工做。那种情状下,律师还让那5%的人获得了(全数或部门)清白和自在,制止了本不该属于他们的牢狱之灾,那不恰是律师感化的表现吗?而且,法院审讯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律师的工做怎么能以成败论英雄?有时即便未胜诉,但在审讯过程中敬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力,敬服了法式正义,那也是律师感化的表现。
所以,要求律师对当事人的庞大诉讼投入和败诉成果报歉就更没有事理了。欺诈、不尽量的律师应就违法或不妥行为报歉,但履行了本身职责的律师为何要报歉?查察机关就他们那5%的败诉案件报歉了吗?
最初,更严厉的责备来自于文中一位不肯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他阐发“李庄现象”众多的背后,“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令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败北的支持点之一”。《律师法》超前吗?其实中国律师连侦查权都没有,相关于检方处于弱势。而刑法第306条因曾被滥用,已经形成律师参与刑事辩解的比例降低、辩解量量下降。我国《律师法》和别国比拟、和修订前比拟,都不超前。恐怕只是让检方或公权利觉得有所掣肘、不克不及随心所欲罢了。
那位干部的结论是,“律师的为难做为和滥用潜规则,所形成的灾难全由国度和公众来接受,公信力衰化由政法机关来接受,从寡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买单!”那个“帽子”大得让律师戴不起。现实上,律师在司法轨制的感化是起到抗辩平稳,搀扶帮助当事人敬服合法权力,客不雅上搀扶帮助法院的判决公平合法,经得起人民和汗青的查验。审讯的权利掌握在法官的手上。且不说法官有主动“权利寻租”的,即便律师主动受贿,法官也能够回绝。公信力衰化的底子原因,在于公权机关本身。而最初买单的不只是党和政府,更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司法界如有败北“潜规则”,律师更多的是规则适应者,而非规则造造者。将司法败北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只是找个替功羔羊罢了。
律师步队是不是有问题?当然有,以至还比力严峻。那有律师小我风致的原因,对此言论应该监视和攻讦。但“黑律师”的大量呈现,更是情况形成的律师步队劣胜优汰的逆裁减的成果。
律师让部门公众绝望,被认为没起到轨制设想的感化,原因比力冗杂,部门与权大于法的现状有关。那就要求媒体的相关攻讦报导必需是理性和客不雅的,尽量制止片面之言和情感化的语言。另一方面,因律师所负的职责,公众可对其提出更高要求,但不克不及因“黑律师”们的存在,就立即对律师轨制绝望,将“黑律师”的产生归罪于律师生来就有“原功”上。
我们履历过无法无天的时代,那时没有黑社会,却有手拿《宪法》也庇护不了本身的国度 ;没有律师“堕落”法官带来的“灾难”,却也未能保障公允正义的实现。我们正在履历法治尚不健全、时常权大于法的时代,律师业和司法界的败北部门来自于此。那让我们愈加期盼完全的法治时代的到来,而律师轨制是此中必不成少的“收柱”之一。法治的实现需要每小我的勤奋。在人治思惟仍然具有很大影响、法治不雅念尚未深切每个公民气中的今天,我认为媒体应更多起到正面感化。好比那件事中,就不要轻率地用全面的、情感化的、“无限上纲”式的报导来妖魔化律师,来“造造”和引导律师是司法败北“万恶之源”的言论。那将迷糊问题的焦点,形成法治建立的倒退。
(做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传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