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名漫画人被侵权 未受权转载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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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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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尹某是出名卡通形象“XX猫”漫画做者。甲公司经尹某受权,对涉案做品享有信息收集传布权及与尹某配合维权的权力。2019年5月27日,乙公司运营办理的微信公家号“XX文选”未经答应,发布文章利用了尹某享有著做权的《XX猫》系列做品图片。6月25日后,乙公司将涉案微信公家号申请迁徙,原公家号下群发文章、素材库内容等迁徙到目的公家号,涉案微信号运营主体变动,公家号自己并未登记,搜索仍可显示。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做权法》、《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做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之规定判决乙公司向尹某书面致歉;补偿尹某、甲公司经济丧失1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00元。

  【恒略论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本案中,尹某是涉案漫画美术做品的做者,甲公司经受权享有涉案漫画美术做品的信息收集传布权及维权权力。乙公司未经尹某和甲公司答应将未获得受权的涉案做品图片在收集上予以传布,进犯了尹某的签名权及尹某和甲公司的信息收集传布权,应依法承担响应的侵权责任。2019年6月25日之前,涉案公家号运营主体仍为乙公司,乙公司应对此期间发布的涉案文章及美术做品承担法令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做品的创做难度、尹某与甲公司出名度、涉案做品的市场价值、乙公司的过错水平、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影响范畴等因素,酌情确定乙公司的补偿金额。

  恒略律师提醒:如无相反证据,在做品上签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做者;当事人供给的草稿、原件、著做权注销证书、合法出书物、获得权力的合同等,能够做为证明著做权的证据。未获得受权不得利用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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