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转院途中灭亡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次要证据不敷,撤销卫健委查询拜访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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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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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12月1日,吉林长春的张凤琴拿到了行政诉讼案二审成果,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长春卫健委和长春市政贵寓诉,维持一审讯决。

此前,她认为女儿刘丽(化名)在吉林大学第一病院(简称吉大一院)住院时被打针头孢,病院介绍了无天分的救护车转院,招致女儿途中灭亡。因不满意卫健委的查询拜访结论和行政复议成果,张凤琴曾对上述两家单元倡议行政诉讼,并对病院和救护车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中,法院断定长春卫健委查询拜访回复成果“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将那份成果和行政复议成果一并撤销。

长春市卫健委和长春市政贵寓诉后,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维持宣判判决。

涉事救护车(受访者供图)

涉事救护车(受访者供图)

女子住院打头孢后转院途中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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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一审败诉被断定“认定事实不清”

2020年8月5日,刘丽在吉大一院住院风湿科住院7天后,因病情恶化转往北京抢救,后在救护车上灭亡。

张凤琴称,女儿刘丽有头孢过敏史,2015年、2016年别离在北京协和病院、吉大病院住院,病历上说明了头孢过敏史信息。此次挂号医治时,向医生供给了那些病例。住院期间,“医生私行利用了头孢抗生素招致病情恶化”。之后,经病院救护车转往北京时,救护车两次下高速填补氧气,且过后发现救护车是与吉大一院协做的民营公司所属,而那家公司曲到出过后一年都没获得执业资格。

医患沟通单上家属签字空白(受访者供图)

张凤琴称,刘丽住院的纸量病例与电子病例关于过敏史信息的笔录内容差别,疑似被窜改病例;住院期间关于头孢利用的医患沟通单上,家属签名空白。

2022岁首年月,长春卫健委查询拜访后回复张凤琴,称刘丽就诊时承认有头孢过敏史,医生称没看过她在北京协和病院医治的病例;经第三方调和委员会审查、阐发,认为诊疗过程不存在医疗过错,且患者灭亡后未尸检、转运相关材料欠缺,无法判断医疗行为与灭亡成果的因果关系,定见家属司法路子维权。

2022年8月,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张凤琴诉长春卫健委、长春市政府一案宣判。法院断定,长春市卫健委《关于张凤琴赞扬举报内容的回复》及长春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次要证据不敷,均应撤销。

二审讯决书(受访者供图)

二审法院长文阐述证据不敷

驳回卫健委上诉

长春卫健委不平一审讯决,向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长春卫健委上诉中称,医生接诊时询问患者及家属,无过敏史是患者自述,用药前也做过试敏,试敏成果呈阴性,因为病历记载无过敏史是切当的、清晰的;医生说没看过既往病历与病历中记载“查阅既往病历(2015北京协和病院)肌肉活检病理”其实不矛盾,医生描述的是辅助查抄,是查看2016年既往病历中辅助查抄部门,并非协和病院病历,也不是2016年的全数病历;吉大一院推广电子病历处于过渡阶段,电子病历与门诊纸量病历互相填补,没有法令律例规定两者要连结一致,查询拜访未发现门诊病历书写不标准。

长春卫健委认为,一审中“事实认定不清”的断定是错误的。

吉大一院给出了与上述内容类似的陈说。

对此,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赐与了长文阐述。法院从头强调了卫健委供给的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用药能否尊重了患者和家属存疑;关于刘丽的药物过敏史、医生能否查阅过往病历能否赐与存眷存疑。而电子病历与门诊手册内容纷歧致问题,长春卫健委和吉大一院上诉理由中的阐明不敷以构成合理抗辩。

法院还认为,长春卫健委认为其查询拜访处置事实清晰,但其所有主张都是来自医生的小我自述而无其他佐证,次要证据不敷。长春卫健委的行政行为次要证据不敷不具备合法性,行政复议成果也因同样的原因不具备合法性。一审法院是基于此判决撤销卫健委的《回复》及行政复议成果,责令卫健委从头做出回复。

法院认为,长春卫健委因全面查询拜访,夯实次要证据,(病院)如违法事实成立则赐与响应处置,如违法事实不成立,从头做出回答。因而,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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