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是普及进犯合同造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去造定者方责任或义务,往往同时也违背相关法令规定的格局合同。 现实上格局合统一词是中性的,只要契合有关法令规定,公允合理,其意义是正面的,会大大进步协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假设不公允、进犯相对方权益,减轻造定方责任才称为霸王合同。
关于格局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原则合同,有的称之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运营者不得以格局合同、通知、声明、店堂通告等体例做出抵消费者不公允、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去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阐明格局合同和通知、声明、店堂通告一样,是中性的概念。当它“不公允、不合理”时成为霸王合同。 格局合同与格局条目是两个概念。 格局合同由格局条目构成,但格局条目同格局合统一样都是中性词汇。《合同法》第39条“格局条目是当事报酬反复利用而预先订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目”。
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分,社会团体预先订定条目或印造成固定格局以供利用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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