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和律师能够会见,但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停止,并遵守拘留所会见治理规定。
相关规定: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力。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治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根据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停止。
被拘留人拜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拜托书或者法令援助公函。
《拘留所条例施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拜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拜托书或者法令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注销表,及时予以安放。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停止,并遵守拘留所会见治理规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越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越3人,会见时间不超越30分钟。有特殊情状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指导批准。
被拘留人拜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造,但应当在一般工做时间停止。
对违背会见治理规定的,拘留所能够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行会见。
会见完毕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停止人身查抄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朋申请,有前提的拘留所能够安放被拘留人停止长途视频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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