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看行为的行政惩罚
《治安治理惩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恫吓信或者以其他办法威胁别人人身平安的;
公开欺侮别人或者伪造事实离间别人的;
伪造事实诬告谗谄别人,诡计使别人遭到刑事追查或者遭到治安治理惩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停止威胁、欺侮、殴打或者冲击抨击的;
(五)屡次发送淫秽、欺侮、恫吓或者其他信息,骚乱别人一般生活的;
(六)窃看、偷拍、窃听、漫衍别人隐私的。
《上海市未成年人庇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违背本条例规定,进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可见,窃看行为在窃看到别人隐私之时会冒犯治安治理惩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窃看,其行为违背了《治安治理惩罚法》第42条之规定,属于进犯公民人身权力的违法行为,但窃看其实不构成立功,不会形成判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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