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域是国度治理系统的重要构成部门。党政指导干部负有治理办事一方、守土有责的任务。原则上,都应具有心随职在、家随岗走的奉献情怀和食苦精神,在一地工做都要放心、安神、安业,扎根本地,融进群寡。二、现有市、县党政指导班子成员中,凡没在工做地安家的,要做出方案逐渐实现当场安家,组织部分搀扶帮助协调其安家困难。
确有特殊情状,配头不克不及随调随迁的,需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分审查附和。此后,新提拔任职的市、县党政指导干部,特殊是党政次要指导必需在工做地安家,其配头要随调随迁,并做为提拔利用的需要前提。三、随调配头的工做,安设地党委组织人事部分应参照配头本人职务职级和处置职业合理安设。
若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妥帖安放好就学。四、从本年起,省、市、县政府做出方案安放,同一处理市、县党政指导干部周转房建立,包管干部安家栖身用房。五、配头随调随迁后,所在市、县委组织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分陈述安设情状、工做岗位。六、此后已在市、县工做的党政指导干部,在本地任职期间不得将配头零丁调往西安市和其他城市工做,也不得把家何在西安或其他城市。
七、因工做变更不在本地任职的市、县党政指导干部,上一级党委组织人事部分要认实负责做好其家庭随迁,妥帖安放好配头和未成年子女在新的工做地工做和就学。八、市、县党政指导干部要严厉遵守《党政指导干部清廉从政若干原则》等有关规律规定,交换任职的干部禁绝把家何在宾馆、酒店、招待所,避免配头在随调期间突击提拔或违规逆向活动,制止家属在工做生活中享受特殊待遇等现象,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九、各市、县可根据本定见,连系现实对所治理的干部做出响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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