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哪些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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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贵
王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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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功中行与立功未遂的不异点

1、时空范畴有重合之处

立功中行与立功未遂均可存在于动手实行行为之后立功既遂成果发作之前那一时空范畴。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关于立功未遂的规定,立功未遂只能发作在已经动手实行立功以后。立功中行,固然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讲,既能够发作在已经动手实行立功以后(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也能够发作在尚未动手实行立功以前(预备阶段),但理论中立功中行次要仍是发作在已经动手实行立功以后。

  那么,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的立功中行与立功未遂在时空范畴上则完全重合。

2、犯行均未至既遂

立功中行与立功未遂客看上均是在有意立功的过程中停顿下来而未将立功停止到底,关于成果犯来说是均未形成法定的立功成果。即,无论是立功未遂仍是立功中行,固然都已经在本身主看犯意收配下(间接有意)起头动手立功实行行为,但最末仍是在立功既遂之前基于某种原因半途停行,从而未实现动手实行行为时所逃求的立功目标和意愿。

3、均须承担响应的刑事责任

立功中行与立功未遂均具有必然的社会危害性,须承担响应的刑事责任。固然立功中行、立功未遂均未到达既遂形态或者没有形成法定的立功成果,但行为人在其立功行为停行下来之前,主看上有明白的立功有意,客看上也已经动手立功的实行行为,并对刑法所庇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了威胁或初步的损害,从而使其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客看根底。

(二)立功中行与立功未遂的异同点

1、发作的时间差别。立功未遂发作在已经动手施行立功以后,立功预备阶段不存在立功未遂。立功中行则要求必需在立功过程中舍弃立功,即在施行立功预备或者在动手施行立功以后,到达即遂以前舍弃立功,均能构成立功中行。

2、未能完成立功的原因差别。在立功未遂中,立功未能得逞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立功的现实成果违犯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克不及为。在立功中行中,行为人出于本身的意志而主动舍弃其时能够陆续施行和完成的立功,即能为而不为。那是立功中行与立功未遂的底子区别。

3、行为成果差别。立功未遂的成果是立功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立功的全数构成要件,其实不等于不发作任何损害成果。立功中行要求行为人必需彻底地舍弃立功。主动有效地避免立功成果发作的立功中行还要求行为人必需有效地避免他已经施行的立功行为之法定立功成果的发作。

4、刑事责任差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关于未遂犯,能够对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关于中行犯,没有形成损害的,应当免去惩罚,形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惩罚。对中行犯的惩罚轻于未遂犯,其目标是鼓舞立功分子不要把立功行为停止下往,从而有效地庇护国度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立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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