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分则各类立功构成的详细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立功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施行了刑律例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立功。
2成果犯。是指行为人所施行的立功行为,必需发作了法定的成果,才构成既遂的立功。
3成果加重犯。
是指行为人施行的立功行为,招致了根本立功构成成果以外的严峻成果的立功。
4求助紧急犯。是指行为人施行的立功行为,足以形成某种危害成果的特殊求助紧急形态而构成既遂的立功。
立功未遂是已经动手实行立功,因为立功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招致立功未得逞,是立功未遂。
例如说某人施行偷盗,但突然听到传来脚步声,于是不能不停行偷盗,所以那种情状下我们把那种情状成为立功未遂。
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动手实行立功,是指行为人起头施行刑法分则规定的做为某种详细立功构成要件的行为;
2、立功没有得逞,指立功的间接有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立功的全数构成要件。
关于成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施行立功的有意,没有实现其立功的目标或立功成果的有意。关于实行犯,其施行立功行为的有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施行完毕的行为没有施行完毕。不管行为和成果,都是刑律例定的做为立功客看方面要件的需要构成部门;
3、立功未得逞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意料到或不克不及掌握的主客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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