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违背本律例定,假借别人名义或者以 小我名义处置证券自营营业的,责令纠正,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 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营业答应。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间接责任人员赐与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 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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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违背本律例定,假借别人名义或者以 小我名义处置证券自营营业的,责令纠正,充公违法所得,并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 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营业答应。对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间接责任人员赐与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 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