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周建权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2个子女周苇、周倜。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XXX号院内正房五间、配房三间,注销在周建权名下。周建权于2003年与杨某离婚,共有房产中3间房产回杨某所有,正房2间配房3间共5间回周建权所有。2011年7月,周建权与王某注销成婚,两边婚后无子女。周建权认为两子女未对白叟尽到奉养义务,于2017年1月书写遗嘱,载明:其所有5间房产回现任老婆王某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周建权往世后,因无法达成一请安见,王某告状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5间房屋回其所有。周苇、周倜辩论称,对遗嘱的实在性承认。关于两间正房,2010年时周建权已经通过火家析产分给了二被告,分炊完成后,周倜和父亲在各自权限范畴内自建了一座房屋,同时对正房和配房停止了补葺,认为两间正房不是其父亲与后妈的配合财富。因而,王某提交的遗书上关于正房的内容是无效的。经查,周建权于2017年2月往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往世;韩玉芹于2005年11月往世。周苇的户籍已迁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葛渠村,周倜的户籍于2010年11月2日迁回北京市通州区某村XXX号,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遂判决周建权遗嘱中所称房屋5间回王某继续所有。
【恒略论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两边均为周建权的法定继续人,两边对王某提交遗嘱的实在性均无异议,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XXX号院内西配房三间,均能够确定属于周建权的遗产,因而关于该三间配房应根据遗嘱的内容施行。涉案朋分协议在是素质上属于赠与协议,赠与标的物为建筑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涉及到农村地盘利用权的处分问题。本案中,财富朋分时,周苇、周倜户口已经长短农户口,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克不及根据赠与行为而获得宅基地利用权。
恒略律师提醒:我疆土地治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人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运营、治理。农人私有房屋的让渡应当在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停止,非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转移无效。假设您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遗赠或让渡存在争议,请拨打下方德律风征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