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最初是佛教用语,指十种当堕入 地狱、饿鬼和畜生三恶道的恶业,故又称“十 恶业道”。
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 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 础上发展起来的。北齐河清三年,尚书令、赵 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 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 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 之限。”而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 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 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 “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如《隋书•刑法 志》第二十五卷中记载:“开皇元年……更定新 律(指《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 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 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至于“十恶”之罪的具体内容,《唐律疏 议》中有详细的规定。由于“十恶”之罪直接 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 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 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 作为不赦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 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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