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现在《齐律》中,当时称为 “重罪十条”。
《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后来,经过隋朝《开皇律》与唐朝《唐律疏议》的进一步修订,统治者将佛学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从而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代替了之前的 “重罪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1) 谋反。指妄图推翻朝政、危害皇帝的政权。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 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 谋叛。指背叛朝廷、投向敌对政权。
(4) 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
母、伯叔等尊长。
(5) 不道。指杀害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而且将尸体肢解。
(6) 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
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 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 不睦。即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或女子殴打、告发丈夫等。
(9) 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擅自改嫁等。
(10) 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乱伦等。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
制制度的核心一-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唐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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