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封建刑法制度中的“十恶”之名,原来称“重罪十条”,确立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是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归纳成10条,放在法典的第一篇,以示为重点镇压对象。“列重罪十条:一日反逆,二日大逆,三日叛,四日降,五日恶逆,六日不道,七日不敬,八日不孝,九日不义,十日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齐律》)。到隋唐时,随着佛教的兴盛,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此时“十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一、 谋反。妄图危害皇帝的政权,即夺位。
古文是“谋危社稷”,国家通称社稷,代称君主。
二、 谋大逆。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陵墓。
三、 谋叛。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
四、 恶逆。殴打及谋杀父母、祖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五、 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这里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巫术害人的行为、杀无死罪的三人、肢解人的行为。
六、 大不敬。触犯皇帝尊严地位的7种犯罪,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医生没有照药方为皇帝配药;御用船造得不牢固;诽镑皇帝;对抗皇帝使
臣等。
七、 不孝。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健在时分家,供养不及时,诈称父母、祖父母
死等。
八、 不睦。谋杀亲属,殴打丈夫等。
九、 不义。丈夫去世隐瞒不办丧事,为丈夫守孝期间擅自脱孝服穿喜庆的衣服,擅自改嫁等。
十、内乱。指家族内的乱伦。
如果犯了十恶,一般是不赦免的,即俗话说的“十恶不赦”,但也不绝对。有的罪名是遇到国家大赦时不免死罪,只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免死罪,但要流放。贵族官员犯了十恶,就丧失了议、请、减等特权;虽然有大赦,但也要罢官。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