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兴趣物理学续编》是俄罗斯闻名科普做家别莱利曼的典范科普做品之一,由我国闻名翻译家滕砥平先生翻译引进国内。不意,在滕老先生往世几十年后,腾家后人却把当初出书该图书的中国青年出书社告上法庭,引发了社会各方存眷。
已故闻名翻译家滕砥平译著的《兴趣物理学续编》一经出书就深受广阔读者和业内人士好评,几十年后仍然是科普书架中翘楚。然而,恰是那么一本典范著做,却引发了腾家后人与出书社之间的著做权讼事。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蔺鸿静、滕宇宁诉中国青年出书社《兴趣物理学续编》著做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法院根据被告的出书情状、相关稿酬原则等因素一审讯决中国青年出书社付出腾家后人稿酬及补偿款3万元、诉讼合理收入3000元。
好书再版惹费事
据领会,《兴趣物理学续编》是俄罗斯闻名科普做家别莱利曼的典范科普做品之一,出书于沙俄时代,后被翻译成多国语言,至今仍然在全球出书发行。 而将该书翻译并介绍到国内的翻译做者滕砥平先生,在国内翻译、出书界家喻户晓。滕砥平一生专事翻译出书工做,倾慕向我国青少年推介外国优良科学读物及有关 外国科学家的文艺做品,先后翻译出书了《元素的故事》、《原枪弹与雷达》、《兴趣物理学续编》、《兴趣天文学》等40余部国外著做。其译做数量之多、翻译 之精、影响之广,深受广阔读者和业内人士好评,滕砥平本人也被业界视为泰斗,而且曾在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上遭到周恩来总理点名表扬。
而恰是如许一本出自俄国名家之手、并由译界大师翻译而成的《兴趣物理学续编》一书,却成为滕砥平的后人与出书社闹上公堂的导火索。
据介绍,1956年,滕砥平完成涉案图书的翻译工做之后,中国青年出书社与滕砥平签定了《出书合同》,并于1956年12月出书了《兴趣物理学续编》第1版。1958年,中国青年出书社又与滕砥平先生续签了该书的《出书合同》。
“两份出书合同均约定,中国青年出书社仅享有‘专有出书权期限为两年’。”滕砥平先生的孙女、本案原告之一滕宇宁在承受中国常识产权报记者摘访 时表达,其爷爷滕砥平于1966年往世,除了上述两个出书合同,中国青年出书社并没有与他再续签其他合同,也未恳求滕砥平的继续人受权再版。那就是说,到 1960年,中国青年出书社的专有出书权已经末行,不克不及再随意出书涉案图书了。
1964年,该书又以第1版名义出书发行(印数1-3.85万册)。2009岁尾,腾家人在买书时发现中国青年出书社再版的涉案图书在书店销 售,经查,滕宇宁认为中国青年出书社多年来在未征得著做权人受权并未付出任何酬劳的情状下屡次重印、再版和修订该书,此中包罗1964年中国青年出书社以 第1版名义出书发行涉案图书一次(印数1-3.85万册)。据滕宇宁供给的证据,自1979年至今,中国青年出书社对涉案图书的累计印数已经打破47万 册。“出书社私行再版涉案图书,不只数量浩荡,并且还对原翻译内容停止了改动,那对滕砥安然平静腾家后人都是一种不尊重的立场。”滕宇宁表达。
发现那种情状后,滕宇宁与其母亲蔺鸿静曾于2010年1月两次发函给被告,要求其立即停行侵权,赔礼报歉、补偿缺失,并供给其历次出书、发行该书的详尽信息。被告虽予回复,但回绝停行侵权和补偿缺失,两边并未达成一请安见。
滕宇宁与蔺鸿静认为,中国青年出书社自1956年出书滕砥平先生对该书的译著后,广受读者好评,经久不衰。固然当今世界科学手艺飞速开展,但做 为一部讲述初等物理学根本原理的世界性科普名著,该书仍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和极强的兴趣性。正因如斯,中国青年出书社多年来在未征得著做权人受权并未付出 任何酬劳的情状下屡次重印、修改、删减和再版该书,获得了不菲的经济效益和优良的社会收益。中国青年出书社的行为已严峻损害了著做权人对该书依法享有的修 改权、庇护做品完全权和获得酬劳的权力,并由此给腾家后人形成了严峻的精神损害。
因而,滕宇宁和蔺鸿静一纸诉状将中国青年出书社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行侵权,公开赔礼报歉,并补偿经济缺失、精神损害安抚金及合理收入共计61.6万元。
做者故往,再版其实不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面临滕砥平后人的指控,中国青年出书社的代办署理人表达其实不认同。
该代办署理人表达,中国青年出书社与滕砥平就图书《兴趣物理学续编》在1956年至1964年期间签定了出书合同,在1964年签定的出书合同中没有约定出书期限,被告在1979年以后再版、重印该书其实不侵权。
关于腾家后人主张的修改权,中国青年出书社认为其只是做了排版的调整,没有对本色内容停止修改。并且,在1979年再版该书时,中国青年出书社曾派人查询了滕砥平的下落,但据知恋人士讲滕砥平没有子女,因而没有再次与滕砥平的继续人签约或者收罗其修改定见。
同时,中国青年出书社认为就图书分类来看,《兴趣物理学续编》属于科普读物。科普读物收益很小,出书社再邦畿书,更多的考虑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外,中国青年出书社认为,滕砥平与其子滕大千在世时没有对该书的再版提出异议,不克不及肃清滕大千承认被告出书该书。假设如今滕宇宁情愿与中国青年出书社就该书签定出书合同,出书社能够与对方签定出书合同,并付出此前出书图书的酬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图书原译者滕砥平先生于1966年往世,其独子滕大千(1939-2008)生前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编审、结合国开 发方案署高级参谋。蔺鸿静为滕大千的夫人,滕宇宁为滕大千与蔺鸿静的独生女。二原告均为《兴趣物理学续编》译著原著做权人的合法继续人。
蔺鸿静与滕宇宁做为涉案图书译者的继续人,享有该图书著做权中的财富权力,并有权对进犯著做权中修改权的不妥行为提出响应主张,以庇护译者享有著做权中的人身权。
在滕砥平与中国青年出书社1962年签定的出书合同中,并未约定出书期限,在滕砥平1966年灭亡后,其继续人应当与被告陆续履行该出书合同。 中国青年出书社在1979年至2007年期间再版、重印涉案图书的行为未构成侵权,但应为此向滕砥平的继续人付出稿酬。关于2008年以后被告出书的第3 版涉案图书,对滕砥平翻译的图书停止了修改,该行为进犯了滕砥平的修改权。同时,中国青年出书社出书修改后的第3版涉案图书,应当与滕砥平的继续人从头签 订出书合同,在未签定合同之前,被告应当承担停行侵权、补偿缺失、登载声明的法令责任。最末,法院根据被告的出书情状、相关稿酬原则等因素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令常识】
著做权的庇护期限
著做权庇护期如下: 1、做者为公民,其庇护期为做者有生之年加灭亡后50年。协做做品的庇护期为做者末生加灭亡后50年,从最初灭亡的做者的灭亡时间起算。
2、法人做品,庇护期自做品初次颁发后50年。未颁发,创做完成50年。
3、片子做品和以类似摄造片子的办法创做的做品、摄影做品,庇护期自做品初次颁发后50年。未颁发,创做完成50年。
4、做者身份不明的做品庇护期为50年(自初次颁发),但做者身份一经确定章适用一般规定。
5、出书者的版式设想权的庇护期自初次出书后10年。
6、演出者享有的表白成分;庇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等庇护期不受限造;其他自该演出发作后50年。
7、灌音录像造造者答应别人复造、发行、出租、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布其灌音录像成品的权力的庇护期自初次造造完成后50年。
8、播送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造/复造自初次播出后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