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打点刑事案件法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告状的案件,应当做到立功事实清晰,证据确实、足够。
证据确实、足够,应当契合以下前提: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法式查证失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肃清合理思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连系案件的详细情状,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关系水平、各证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停止审查揣度。
只要立功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克不及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立功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足够的,能够认定案件事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