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配合立功中的主犯惩罚。
胁迫别人立功、并已经施行立功行为的,根据配合立功惩罚:胁迫人根据主犯惩罚,被胁迫人属于胁从犯。
《刑法》对配合立功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配合立功概念】配合立功是指二人以上配合有意立功。
二人以上配合过失立功,不以配合立功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他们所犯的功别离惩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指导立功集团停止立功活动的或者在配合立功中起次要感化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配合施行立功而构成的较为固定的立功组织,是立功集团。
对组织、指导立功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集团所犯的全数功行惩罚。
关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批示的全数立功惩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配合立功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感化的,是从犯。
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去惩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关于被胁迫参与立功的,应当根据他的立功情节减轻惩罚或者免去惩罚。
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
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动或者撤销。
参照《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度利益;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目无效:
(一)形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有意或者严重过失形成对方财富缺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动或者撤销:
(一)因严重曲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实在意思的情状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动或者撤销。
当事人恳求变动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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