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被胁迫“刑事和解”犯罪分子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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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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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病院被胁迫“刑事息争”

   立功分子受庇护

   我是一名专职治安巡查队员,编号是xj2226

  2009年2月7日凌晨1点摆布,因避免社会上混混罗亚南等人危及别人人身平安,前去制止,罗亚南等人听劝阻,反而来殴打我,因误伤本身人,恼羞成怒,穷凶极恶,把我殴打致残。

  罗亚南等人通过关系,我在病院开刀脱手术的当天晚上,政法委刘破晓副书记出头具名和酿溪镇派出所所长曾海江到病院,在我要求追查对方的刑事责任时,曾海江所长讲:“详细查不到打我的人是谁,还说要关的话最多只能关他们三个月,到时人放了,钱也不会赔,”两位指导要我和对方息争,我不附和承受息争,第二天,病院就要停我的药,我住院时听派出所指导讲,他们和院长打过招唤,能够欠病院的钱,不消担忧病院停药,可是在我不附和息争就要停我的药,那也只能是那些指导再次和病院打招唤的成果,要以此来胁迫我附和息争,和立功分子达成协议,不追查他们的刑事责任,并且在我刚开刀脱手术神志不清晰的情状下,用“刑事息争”签调和协议那种手段,最随便到达目标。我因公负伤住院,单元也没出一分钱医药费,我在违犯本身实在意愿要钱拯救的情状下被迫在息争协议上签字,因为头部才开刀动过手术,头懵懵懂懂,神志也不清晰,协议的内容其时也看不清晰,我不晓得上面写了些什么。对方仅仅赔了贰万贰仟元钱。协议是派出所治安队长陈雄杰和一个干警拿到病院来要我签的字,从头至尾也没有和罗亚南等人会过面。那些指导违背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自愿原则。第五条公允原则。

  我是2009年2月16日开刀动的手术,以下有病院的手术笔录,协议时2009年2月17日签的。调和协议内容歪曲事实,说我是和罗亚南吵嘴发作抵触,说我和对方是亲戚关系,可是我负伤是因为制止他们逃打他人,被他们打伤。我和罗亚南也不是亲戚关系,以前也不熟悉,把整件事当纠纷调和,并且要我舍弃对罗亚南等人的一切诉求,其实不再向本人单元提出任何要求。签完协议连份协议也不给我。曲到一年多后,2010年11月22日酿溪镇派出所才给了我一份复印的协议给我。

  那份调和协议否认了事实,在给我找过错。协议和手术笔录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有意损害功和二百九十三条觅衅惹事功有关规定要追查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按照《民法公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要损害人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削减的收进,致残了要赔残疾补偿金。

  新邵县政法委指导和酿溪镇派出所指导假设依法处置,秉公执法。就会追查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并带民事补偿,致残了还要补偿残疾补偿金。按照以上法令规定的打点,就会让我的合法权力遭到庇护,底子就不要往签什么协议。可是那些指导用十分手段哄骗和胁迫我签那份调和协议,就让立功分子免于遭到法令的造裁,免于补偿残疾补偿金,损害了我的合法权力,庇护了立功分子的利益。国度刑事息争政策的规定是以被害人利益庇护为核心的。实行如许的“刑事息争”等于拿国度的规定变相的偏护立功分子。

  在没有胁迫或神志清晰的前提下,我会往签那份让我的合法权力遭到损害的息争协议吗?

  为什么?他们事实是什么关系?

  我是为政府干事,做的是有意义的事,是庇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差人庇护人民生命财富平安。为了避免立功分子危及别人人身平安,往制止他们打人,被立功分子打伤,我没有遭到庇护,立功分子通过所谓的“刑事息争”签调和协议,反而遭到指导们的庇护,到如今还逍远法外,刑事息争在那些指导手里变相为以加害人利益庇护为核心了。

  冷心! 哀痛!

  《人民差人法》第三十四条,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差人施行职务,遭到法令庇护,假设施行职务形成伤亡或者财富缺失的,应当根据国度有关规定赐与抚恤或补偿。

  在那起事务中,我遭到法令庇护吗?如许“刑事息争”是庇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吗?

  罗亚南等人违背《治安治理惩罚法》二十六条,觅衅惹事,手拿砖头逃打别人。我往制止,被他们随意殴打致我伤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觅衅惹事行为之一,毁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第(一)项,随意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的。

  罗亚南等人随意殴打前去制止他们打人的专职治安巡查队员,殴打致柒级伤残,情节还不恶劣吗?

  新邵县公安局给我的书面回答是属于一路有意损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不属于觅衅惹事案件。因为觅衅惹事案件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克不及刑事息争,而有意损害的案件,重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根据国度刑事息争政策,能够刑事息争。

  我大白了,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斯“刑事息争”就能够为那些立功分子摆脱。新邵县平安机关陆续如许“刑事息争”下往,人民还有平安感吗?

  我因公负伤,一起头都没有给我按工伤处置,单元也没按国度有关规定给我们买工伤保险。我负伤之后,立即就把专职治安巡查队从派出所转到酿溪镇镇政府,还找我的费事,要开除我。后来我屡次上访,指导迫于压力,才给我按工伤处置。后经邵阳市劳动才能判定委员会判定为柒级伤残。

  就是一纸空文,到如今连医药费都没报销。

  我因公负伤后,头部就不断留有后遗症,假设干事辛勤劳累一点或者没歇息好头就发晕,有时也头疼,有时头也懵懵懂懂,人也随便怠倦。罗亚南补偿的贰万贰仟元钱在两次开刀手术住院和治疗后遗症的过程中早就用完了,本身为此也花了钱,到如今也不晓得花了几钱。因而,生活也陷进了窘境。

  2011年3月8日,我与新邵县公安局签定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新邵县公安局片面去除了我的劳动合同。

  通过新邵县酿溪镇派出所签定那份刑事息争协议是颠末精心预备的,全偏袒那些立功分子。我找过并征询多位律师,律师看过协议说很难再追查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假设不克不及追查罗亚南等人的刑事责任,就让立功分子免于法令造裁,并且我的民事补偿柒级伤残要赔十多万元钱,以他们的关系,也不克不及补偿到位。那份刑事息争的调和协议,一心一意的在为立功分子办事,让立功分子免于法令造裁,免于补偿残疾补偿金,损害我的合法权力。实行如许的“刑事息争”等于拿国度形事息争政策的规定变相的偏护立功分子。

  就是一条狗被人打了,仆人还要包庇它。我做为一名专职治安巡查队员,为庇护社会治安,庇护别人被打致柒级伤残,还被组织放弃。

  公允?正义?道德?秉公执法?

  本人德律风:0739—696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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