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若干 问题的定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安康、荣誉、名 誉、财富等形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望、财富等形成损害 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犯实在的意思表达的,能够认定为胁迫行 为。胁迫一般包罗以下两种情形:第一,以将要发作的、会形成被 胁迫人生命、财富、名望、自在、诺言的损害停止胁迫;第二,以间接 对被胁迫人或其亲朋施行犯警行为,形成对当事人及其亲朋的生 命、财富、名望、自在、诺言的损害停止胁迫。此种情形下,不只合 同无效,并且胁迫人间接进犯了被胁迫人的人身和财富平安,应承 担侵权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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