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功)的规定定功惩罚。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法褫夺、限造其人身自在或者有损害、欺侮等立功行为的,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功惩罚。(不法拘禁、不法管束、有意损害、欺侮功)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立功行为的,按照数功并罚的规定惩罚。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功)定功惩罚。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凌虐行为,不障碍对其停止挽救的,能够从轻惩罚;根据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障碍其返回原栖身地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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