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关注:致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梁维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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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刻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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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崇的梁维院长:

  我喊周少飞,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灵宝市人。我儿子喊周煜宸,本年7岁,在灵宝某幼儿园上学。2014年9月24日上午,我儿子在教室上课,出往上茅厕时,因为教室门前空中有水,招致我孩子滑倒受伤。经灵宝市中病院查抄诊断,左锁骨中段骨折。2014年11月中旬经三门峡桃林司法判定所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水平判定原则》判定,我孩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在治疗期间得知,该幼儿园在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收公司投保有处所性校(园)方责任保险1份,每个学生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行。遂将幼儿园、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收公司,告状到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中被告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收公司对伤残品级提出从头判定,灵宝法院以《道路交通变乱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原则拜托三门峡崤山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从头判定,三门峡崤山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以达不到伤残为由,将拜托判定素材退回,并未出具司法判定定见书。因为那是一般人身损害并不是道路交通变乱,显然适用道路交通变乱伤残品级原则明显不妥,况且三门峡崤山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并未出具司法判定定见书,应不予摘纳。然而灵宝法院的主审法官却掉臂客看公允的事实予以摘纳,驳回我的诉讼恳求(2015灵民一初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如许的判决成果原告心里不平,为什么同以往同样同域的案件案由却判决成果截然相反呢?那莫非说法令也会因人而异吗?也会厚自薄彼吗?现列举以往一审和中院庇护原判的案例供您详阅。

  原告灵宝市某小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收公司、第三人介某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介某某就读其学校,在跑早操时摔倒在校园水泥地上,致其嘴唇牙龈出血,后经郑州大学第四从属病院诊断为上前牙三颗牙冠根折。介某的伤情经三门峡桃林法医临床司法判定所判定,其损伤水平为十级伤残。介某某的伤情就是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水平判定原则》做出的,灵宝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讼恳求,理由合理合理,本院应予撑持。固然保险单中的特殊约定,评残原则应利用《道路交通变乱变乱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灵宝法院认为该规定系被告躲避本身责任而造定的格局条目。而该评残原则凡是是指发作在道路交通变乱中适用的评残原则,本案第三人系在校园内摔倒致伤,应适用《劳动才能判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品级》,保险单的特殊约定与现实发作的变乱不相契合,现实上是保险公司明显减轻本身责任的条目,故该条目对原告不产生效劳,本院不予摘信。

  灵宝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收公司补偿介某某各项缺失四万七千余元。一审讯决后,中国人民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收公司不平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庇护原判(两份判决书附后)。

  如许的案列在我们灵宝法院良多,就纷歧一举例阐明,如今有几个问题不大白。

  一、灵宝法院本案主审法官关于从头判定的启动能否相对随意?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拜托有关部分做出的判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辩驳并申请从头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该证据能证明原判定结论确有错误;(2)原判定结论因与该证据矛盾而存在明显瑕疵;(3)该证据能证明原判定利用的办法和仪器明显不妥、送检素材失实或者虚假;(4)发现了新的判定素材可能影响判定成果的准确性等。被告方并未供给明白、详细、详尽的从头判定理由,那与足以辩驳的证据申请从头勇敢的理由明显不相符,然而灵宝法院主审法官却那么做了,如许做能否相对随意?

  二、灵宝法院本案主审法官自在裁量权能否过大?

  以典型案例批示司法人员的法令适用。更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变革纲要》中,就提出要成立和完美案例批示轨制,重视批示性案例同一法令适用原则。判例用来标准那些未被成文法纳进的社会关系,以到达统一类型案件在统一地区内的“同案同判”。然而我们灵宝法院本案主审法官为什么同样的案件却判决成果截然相反呢?能否做到统一类型案件在统一地区内的“同案同判”呢?如许做能否彰显本案主审法官自在裁量权过大呢?

  三、灵宝法院本案主审法官能否有权干预和要求一个合法独立的机构按本身的意愿行使权利呢?

  根据《河南省司法判定治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司法判定依法独立停止,不受任何单元和小我的干预。然而灵宝法院在拜托书中向判定机构提出根据《道路交通变乱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原则停止判定,那严峻影响了判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人民法院如许先辈为主,还需要判定机构干什么呢?

  四、灵宝法院本案主审法官能否能够无视更高院和省高院的批示定见呢?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1999)217号《全法律王法公法院庇护农村不变刑事审讯工做座谈会纪要》的内容:“要准确掌握有意损害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原则,在有关司法阐明出台前,可同一参照1996年国度手艺监视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水平判定原则》(GB/T16180-1996)确定残疾品级,”根据那一规定,有意损害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按《工标》判定,因而关于一般人身损害形成的伤残,也应按《工标》判定;受害人凡是处于弱势地位,应从宏看上往着眼,遵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工标》以便更有利于庇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5日下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医临床学判定中常见争议问题的批示定见》,该定见规定:除交通变乱致残适用《交通变乱》原则、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职工工伤》原则以外,其他的损伤致残有前提地对照《职工工伤》原则。

  然而我们灵宝法院主审法官如许做是无视更高院和省高院批示定见呢?仍是更高院和省高院的批示定见贯彻不力呢?

  五、灵宝法院本案主审法官莫非不晓得什么定见书更具法令效劳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罗:(一)当事人的陈说;(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材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判定定见;(八)勘验笔录。判定定见是法令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退件函不属于上述证据的任何一种,能做为定案根据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阐明》第77条第二款规定“判定人应当提出版面判定定见,在判定书上签名或者盖印”。退件函不属于司法判定定见书,能做为定案根据吗?

  一个合法独立的判定机构出具的司法判定定见书,竟然比不外一个退件函?退件函能否代表一个判定机构的司法定见呢?莫非说我们灵宝法院主审法官竟然不晓得阿谁证据更具法令效劳呢?

  六、灵宝法院本案主审法官莫非适用法令因人而异吗?

  为什么同类型的案件在统一个法院却判决成果截然相反呢?那莫非说法令也会因人而异吗?也会厚自薄彼吗?

  如今我的案件已经上诉至三门峡中院,期看贵院能做出一个公允的判决。

  此致

  敬礼

  周少飞

  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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